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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的法律可行性

  (3)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一部分指出:“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行证券法规范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2005年11月出版)一书中对证券衍生品种作了明确的解释:“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其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和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证券法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为了适应产品创新的需要,并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加强管理,本法特别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一是明确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允许金融创新;二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
  (二)股票期权作为证券衍生品种已被纳入新《证券法》的框架内,新《证券法》为证券交易所推出股票期权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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