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当前日本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分别适用不同法源:商品期货适用《商品交易法》;有价证券期货及期权适用《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以外的金融期货及期权适用《金融期货交易法》(详见表一)。
表一:日本衍生产品适用法律与监管架构
期货商品 种类 监管机构 适用法规 自律组织
商品期货 农产品 农林水产省
商品交易法 1.日本商品期货交易协会
2.日本商品振兴协会
3.商品交易受托债务补偿基金协会
4.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
非农产品 经济产业省
金融期货 有价证券
金融厅 证券交易法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
东京、大阪、名古屋证券交易所
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
非有价证券
金融期货交易法
(三)韩国
1995年12月韩国通过《期货交易法》,该法规定所有的衍生性商品都只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只是当时韩国尚未设立期货交易所,所以立法机关修订《证券交易法》,视期货和期权为证券,韩国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5月发行第一个KOSPI200股价指数期货合约,开启了韩国的期货交易。因此,韩国的第一个期货合约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1999年2月1日,韩国的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1999年4月23日正式开始交易期货合约。2000年12月,韩国重新修订《期货交易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证券衍生性商品自2004年起仅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因此,KOSPI200期货及期权商品于2004年1月2日由韩国证券交易所(KSE)转移至韩国期货交易所(KOFEX)。2005年1月19日,韩国证券交易所、韩国期货交易所、科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合并成韩国交易所,韩国交易所下设管理(支援)部、证券市场部、店头市场部和衍生品商品部。目前,股票期权产品由衍生品商品部负责营运和管理。
(四)中国台湾地区
自1994年初开始,台湾“证管会”邀请专家学者起草《期货交易法》,历时两年多,1996年经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1997年由台湾“立法院”完成“三读”程序,1997年6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台湾《期货交易法》虽未对期货本身作出定义,但对期货交易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主要指依岛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的规划或实务,从事衍生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的期货契约、期权契约、期货期权契约以及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第3条第1项)。《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实施,为台湾股票期权的推出扫清了法律障碍。
(五)中国香港地区
香港于1975 年8 月通过《商品期货交易条例》,发展商品期货,后意识到香港不适宜发展商品期货,更适宜发展金融期货,于是,香港立法会通过了修改《商品期货交易条例》,直接促成了香港期货交易所在1986年5月推出了恒生指数期货。2003年4月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股票期权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条有价证券的定义除了其所列举的股票、债券等外,还及于权利、期权及利益等,由此可见,股票期权应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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