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实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下的侵权法
所谓现实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是指我国民法典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
民法通则和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模式,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以及继承七编。(4)在此种民法典结构模式中,侵权法的地位被提高到与
合同法并驾齐驱的地位,单独构成民法典的一编。
(二)侵权法独立设编的意义
在上述三种民法典结构模式中,现实主义民法典结构模式既考虑到了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性,又兼顾了中国社会客观情况的需要,符合民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应为我国民法典所坚持。就侵权法的地位而言,在上述三种民法典结构模式中,第一种民法典结构模式和第二种民法典结构模式均未突出侵权法的地位,仅有第三种民法典结构突出了侵权法的地位,将它单独设为一编。民法典将侵权法单独设编,是中国民法典最具特色的标志之一,是中国民法典克服
民法通则弊端的反映,也是中国民法典革除大陆法系民法典弊端而吸收英美法系民法精髓的反映。在民法典中突出侵权法的地位,将其单独设编,其具体意义表现在:
1.突出侵权法,将它作为单独的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中,是侵权法地位显赫的必然要求。民法作为私法,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法,(5)因为,民法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都作了明确、肯定和清楚的规定。然而,民法并非仅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作出确认,它还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确保民事权利不被侵犯,并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使那些被侵犯和扭曲的权利恢复到没有被侵犯和扭曲时的状态。这样,民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保障法。民法对权利的保障如何实现?实际上,民法对权利的保障最终都是通过侵权法来实现的。侵权法认为,任何人,只要侵犯他人所享有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即应对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此种侵犯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侵权法,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即成为无源之水,其性质与道德权利无异。为求对民法所确认的权利进行保护,民法突出侵权法的地位,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编,实有必要。
2.在民法典中就侵权法单独设编,是克服大陆法系民法典缺陷的必要。在法国民法典中,侵权法没有被独立出来,法律关于侵权法的规定极其简单,因为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仅有五条即第1382条、第1383条、第1384条、第1385条和第1386条,其中,前两条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后两条是关于特定物所引起的严格责任的规定,而中间的一条是关于就物的行为所引起的一般性质的严格责任的规定和就他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的规定。除了民法典第1385条和第1386条的规定是具体的规定外,其它三条的规定都是抽象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法亦没有被独立出来,法律关于侵权法的规定同样过分简单,因为,德国民法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也主要有三条,这就是德国民法第823(1)条,第823(2)条以及第826条。其中,前一条是对过错侵权法的规定,后一条是对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的规定,中间的一条是对违反制定法时的侵权责任的规定,除了前一条是具体规定外,其他两条都是抽象性的规定。侵权法内容的过分简单使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法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抽象性的和原则性的规定,此种规定虽然代表了人类思维所欲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此种规定也存在极大的问题,这就是,它使侵权法的透明度受到严重毁损,使侵权法无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肯定、清楚和清晰的指引。通过制定民法典,将侵权法单独设编,民法典可以对各种具体的侵权法律制度作出明确,清楚和肯定的规定,使法律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使侵权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