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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一)——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三)植物人的意志能力
  那么,没有意志自由的植物人是否具有主体的价值呢?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通行的定义是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简称PVS。这是1972年杰内特和他的同事普拉姆在著名的《柳叶刀》杂志上合作发表的一篇题为《脑损伤后持续性植物状态:一个有待命名的综合症》的文章中第一次提出的。由于这个概念准确地描述了脑损伤的病人在病情恢复的过程中,从昏迷到进入一种“觉醒而没有意识”的状态,所以很快就被医学界广泛接受并应用在临床诊断中。1994年,美国多学科PVS研究组织提出“植物状态”的新概念是:“患者完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知,有睡眠——醒觉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的自主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此种状态可以是短暂的,是急性或慢性严重脑损伤恢复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关于植物人临床诊断标准,世界各国各不一样。美国神经病学学院(AAN)提出确定植物状态时要满足所有的4个标准和条件:1.没有按吩咐动作的证据;2.没有可以被理解的言语反应;3.没有可辨别的言语和手语来打算交谈和沟通的表示;4.没有任何定位或自主的运动反应的迹象。
  1996年及2001年南京PVS会议明确了我国对植物人诊断的标准如下: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接受指令;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3.有睡眠—醒觉周期;4.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5.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6.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7.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以上状态持续1个月以上者,即为PVS。
  根据植物状态持续的时间,国际上有人将其分为三个类型:1.植物状态:1个月以内就称为植物状态;2.持续性植物状态:持续1个月至1年时间的植物状态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我国、美国和英国认为1个月以上就可以诊断为PVS,日本等国则定为3个月)。3.永久植物状态:超过1年的,称为永久植物状态。由此可见,植物人实际上是指植物状态的人,其最大的特点是脑受到损伤从而丧失意志能力。既然意志能力是法律主体的内在本质,那么,这种丧失意志能力的植物人的主体地位究意应当如何确立呢?
  (四)植物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意志能力是法律主体的内在本质,但用意志自由建构起来的主体,并不是建构主体制度本身的目的。建构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让法律主体获得为自己主张利益的最终地位,成为价值的主体。意志自由仅仅是价值上主体最本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特征,但它并不是唯一的特征。除了意志自由标准以外,还有人的形体结构、人的肉体苦乐、自利自保本性等标准都能体现人的价值。(9)我们认为,植物人的主体地位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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