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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合意变更

  二、美国的司法实践⑤
  美国的《联邦仲裁法》(The Feder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FAA)并未明确授权当事人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加以约定。该法第9条规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发布命令确认裁决,“除非裁决依照本法第10和11条的规定而被撤销、修改或更正,法院必须发出确认的命令”。而第10条仅允许法院基于明确列举的4个理由之一撤销裁决。第11条则规定了对裁决予以修改或更正的3个理由。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对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事项,不包括实体问题。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合同对法院的审查范围予以了变更,此种变更又分为对审查范围的扩大和缩小两种情形。对前述约定的效力,美国下级法院态度不一,而美国最高法院对此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美国进行仲裁时能否合意变更尤其是合意扩大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恰恰是美国下级法院对这一问题所持的不同立场及其依据以及目前这一尚无定论的动态发展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的空间和启示,使得我们对该问题能够进行比较全面的思考,而不致失之偏颇。
  (一)当事人对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
  1.肯定立场  遭遇这一问题的早期案例之一是1984年的Fils et Cblesd’Acier de Lens v. Midland Metals Corp.⑥案。在该案中, 当事人的仲裁条款包含了这样一个特殊规定:如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法院应有权审查:(1)根据对仲裁程序的完整记录,仲裁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是否为实质性证据所支持;(2)根据上述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裁决是否应予维持、修改或撤销。地区法院对前述规定予以了确认并依当事人选择的更宽泛标准而非FAA所规定的标准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地区法院担心,当事人或许仅仅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裁决将受到合同所规定的更严格的司法审查才同意仲裁。如果没有这一因素,在法院看来,整个仲裁条款可能就是不具有强制性的。10年后第5巡回法院在Gateway Technologies, Inc.v.MCI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⑦ 一案中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在第9巡回法院判决LaPine Technology Corp. v. Kyocera Corp.⑧ 一案时,前述问题所带来的困难才变得明显起来。该案合同所包含的仲裁条款规定:(1)仲裁员应颁布书面裁决,阐明裁决的根据,包括详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2)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撤销、修改或更正裁决:根据FAA规定的理由; 仲裁员对事实的认定没有实质证据支持;仲裁员的法律结论是错误的。在仲裁员对合同争议进行仲裁并颁布裁决后,LaPine Technology向地区法院申请依FAA确认裁决。Kyocera则请求撤销该裁决并要求法院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确定的审查范围和标准。地区法院对裁决予以了确认,并断定它有义务适用FAA第9和10条所确立的有关司法审查的限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它不能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更宽泛的审查范围,因为成文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不能为当事人的协议所改变或变更。联邦法院的职能不能因合同当事人的一时兴起而遭到破坏以服务于私人利益”。法院还认定,如果它按当事人的设想进行彻底的审查,就会违反公共政策,因为此种司法审查相当于“重新进行事实认定程序,而该程序耗费了约4年时间,并产生了大量卷宗, 包括几百份证据”,这种司法审查损害了支持仲裁的政策。在上诉阶段,第9 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主要以Gateway 案及支持仲裁的强硬联邦政策为依据并断定“FAA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依照私人仲裁协议的措辞对其予以执行”。 法院注意到当事人在确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员遵循的程序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它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与当事人乐于签订的众多其他协议相比,我们应较少重视审查条款”。法院因此指出,如当事人选择了比FAA规定的审查标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地区法院就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并适用其选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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