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们认为我国《
公司法》中虽未对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有正面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破产法》和《
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债权人亦可寻得较为全面的保护,故在
公司法增设此方面的条款之前,债权人面对董事的侵害行为,并非束手无策,其利益仍可得到较为周全的维护,对于那些基于法定责任说立场,认为只有在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该项制度债权人权利才能获得救济的观点,我们并不认同。
【注释】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徐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分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吴章敏:《论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史玲:《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曹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4页。
参见陈学梁:《美国公司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诚信义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沈四保;程国川:《论英国法上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鲍禄;赵松:《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四川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曾彤。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参见郭雪军:《专家契约责任的经济分析》,《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屈茂辉:《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4期;何利:《论专家责任》,《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同前注,第3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