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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虽未对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有正面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债权人亦可寻得较为全面的保护,故在公司法增设此方面的条款之前,债权人面对董事的侵害行为,并非束手无策,其利益仍可得到较为周全的维护,对于那些基于法定责任说立场,认为只有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该项制度债权人权利才能获得救济的观点,我们并不认同。
  
【注释】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徐进:《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分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吴章敏:《论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史玲:《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曹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4页。  
  参见陈学梁:《美国公司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诚信义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沈四保;程国川:《论英国法上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鲍禄;赵松:《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四川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导师曾彤。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参见郭雪军:《专家契约责任的经济分析》,《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屈茂辉:《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4期;何利:《论专家责任》,《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同前注,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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