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契的形式十分严格。在每份道契契证中,都记载着原中国业户的姓名、外国租地人的姓名,如果是外国公司、机构租用,便记载这些公司和机构的名称,对于所租的土地,标明该地块的面积和四至。每份道契契证还署有经办道台和外国领事的姓氏,盖有道台衙门及外国领事馆的印鉴,最后是道契的签发日期。对于外国人所租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一般是标以地分号,注明No.of Lot,以明确租地的位置。地分是租界对于地块的编号,英国领事馆、工部局等都曾绘制有租界地分图。另外在道契契证上还有编号,如No.of Title Deed,这也形成道契序号。如道契第53号,记载有承租人为英商位利孙,原中国业户为曹永清,所租地亩为“拾陆亩零分零厘零毫”,土地的四至“东至华民吴姓界,西至公路,南至公路,北至公路”。对于土地的交易价格,规定得更加详细,如押租是“每亩五拾千,共计八百千文”,年租是“每亩每年叁千五百文”,因为《土地章程》出台之后,规定年租统一为1500文,所以在此道契中,还按“减年租一千,增重押租拾千加入押租数内”的原则对押租进行了重新计算,所以押租增加了“叁百贰拾千文”,加上之前的押租,一共是“押租钱壹千壹百贰拾千文”,年租是“共计贰拾肆千文”等等,对于租地的押租和年租进行了仔细的计算和详细的列举。对于地块的地籍,中文文本上标注“租地第柒拾五分地,第五拾叁号”,英文文本中还有地分“No.of Lot, Seventy Five”和序号“No. of Title-Deed, Fifty Three”的记载。(18)
道契的制作格式从一开始就有较严格的规定,1847年至1852年发出了第一批道契,但即使是这种早期的道契,制作也十分严格。这部分道契中文与英文分开,各自成卷。中文本用宣纸印制而成,英文本以英国机制纸印制而成,(19)中文本道契签发日期上钤有长方形朱印,为满、蒙、汉文合璧的苏松太道官印,同时,还钤有英国驻沪领事官的圆形骑缝章。英文本则钤有英国驻沪领事官的骑缝章。(20)从1854年开始,即英册第101号道契开始,道契的制作方法更加严格、规范。在这种道契上,中文与外文不再分开,合印在一起。这些道契契证是用纸质较厚、挺括、无光泽的天蓝色或白色机制纸印制而成,整个纸张对折成二页,共有四面,第一面写有中文内容,第二面写有外文内容。第三、第四面为空白,供以后土地流转时签批所用。在所见的道契档案中的中契的文本上、或在外文文本的末尾有该国驻沪领事签名,但大多没有外国领事馆钤印。但这只是留存于中国官府的中契,在交与各领事馆保存的上契以及发给租地外国人的下契中,大多数仍有外国领事馆钤印。在道契档案中还可以看到,道契的中文文本原为手写,从278号开始是已经印制好的契纸,上面将具体内容空出,以便临时填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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