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道德对法律创制的指导作用
为何有了上述的法律与道德对医护人员的双重规范和约束,却仍然不能够解决医疗纠纷出现后的医闹现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相关法律中,道德因素体现的不够全面,即是说,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道德没能够给予其充分全面的指导。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总是以社会流行的道德的基本准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尽力反映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和遵守。具体来说,道德对法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道德是法律制定时所依据的重要渊源。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必须反映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取向,将道德法律化。二是道德为立法提供指引。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违背社会正义的观念,以及其他基本道德原则。所以道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法律如果能够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指导,这对于该法律日后的良好运行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道德因素,那么势必会在今后对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因不能顾及全面而有失偏颇。
具体到相关的卫生法规当中,法律虽然体现了一定的道德因素,对医护人员加强了道德方面的规范,但正是由于这种道德性规范体现的不充分不全面,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得到道德更为合理的指导,所以导致医闹现象的层出不穷。
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是存在着医疗风险的。所谓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可能会导致损害或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 在一般患者的理解,只要来到医院,医生就应责无旁贷的为其治愈患疾。一旦未能治愈或是引发了其他疾症,就认为是医生的责任,医生应当负责。实际上,医疗风险的发生和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时甚至是无法预知和难以防范的。不能误认为风险的产生必定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造成。其主要原因在于:患者个体差异很大;而人们对疾病的认识有限;医学上存在大量的未知的领域;诊治手段多种多样,效果因人而异。
然而,相关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考虑这一情况,而是把这种不确定情况的认定交由纠纷发生后的相关机构来解决,如医疗事故鉴定机关。可是,在将纠纷引入司法程序以前到医疗纠纷发生以后这段时间,往往是医闹所发生的时间。所以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并没有就此类情况的预防做出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这种约束当然是针对患方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
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虽然有此规定,但是笔者了解到,在实际出现该类问题后,院方通过报警等方式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患者作为弱势一方,受到普遍的同情和支持。公安等执法机关在执行此类任务时通常会受到重重阻力,不但不好开展工作,反而极易将事态扩大,使院方处于更加不力的地位,起到事与愿违的效果。因此,虽然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缺乏必要的道德指导,仍然难以起到对纠纷的预防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