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描述社会学”可以为社会学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事实上,哈特提出建构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其原因和意义并不仅限于对实证主义根本立场的表达以及对行为背后之社会场景的考察,在我看来,其背后暗藏着一个更大的野心,即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解的描述性尝试的过程中,试图为社会学理论提供一些借鉴。正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序言中所提出的:“尽管本书主要是为法理学的学生而作,但是我希望它也可以对那些主要兴趣不在法律而在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或者社会学的那些人有所裨益。”[3](PV.)
而哈特之所以有这种意图,是因为无论从哈特1956年至1957年在哈佛的日记中,还是从1988年Sugarman对哈特的访谈[⑦]中都可以看出,哈特都认为当时无论是社会学还是社会学法理学的地位都十分低下。因此,分析和阐明法律概念的核心情形,同时又被视为一种针对社会现象的本性而进行的描述,就在建构法律理论的过程中一举两得地也为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研究提供启发,从而促进法理学与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补足,正如Twining所指出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序言中写的“本书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可以被解释为,“良好的社会学工作为了解释和描述社会现象需要充足的概念工具”,并且它也可以被解释为是哈特向社会-法研究所抛出的橄榄枝,即哈特所提倡的是尽早打消分析法学和社会-法研究之间的隔阂的。也正如哈特自己阐明的,他在按照语义分析方法建构其法律理论的同时,也“致力于制造出一种符合基本常识的,法律的‘社会事实’理论:一种会谈及变化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提供各种社会真实并‘符合事实’的法律理论”[4](P950)事实上,从哈特的表述来看,他似乎更期望社会学可以从他为法律的概念所进行的分析中学到更多东西。
因此,描述社会学之提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正如Nicola Lacey教授所认识到的那样:“赫伯特•哈特从来不是一个轻率使用语言的人……我们因而认为,序言中所提及的[⑧]是一个经过考虑后的主张。因此它是非常重要的。”[4](P949)
三、哈特的理论建构是否达致了描述社会学?
那么,哈特是否最终达致并形成了其所欲图实现的描述社会学主张呢?事实上,由于他所意谓的“描述社会学”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哈特本人似乎从来未曾给出过一个明晰的说法,因此这一提法便引发了西方学者关于“描述社会学”的范围和程度甚或其究竟是否存在而进行的大量争论,正如麦考密克所言:“哈特的著作是否是‘描述社会学’,以及它真正描述了什么,是一个迄今为止仍在争论的事情。”[5](P433)哈特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Sugarman的访谈中坦率地承认,自己的这一主张“使人们抓狂……” [6](P291)。
事实上,尽管哈特自己宣称其所试图达致的是一种描述社会学的努力,然而哈特自从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序言中明确提出“描述社会学”这一概念以后,便未尝再次提及这一词语,并且从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方法[⑨]来看,他似乎并没有进行历史的、比较的等实质性的经验性社会学方法的研究,甚至忽略了对既存法律制度的考察。因而,关于他是否达致了其所宣称的描述社会学遭到了诸如德沃金、Himma、科尔曼等诸多研究者的质疑。比如,德沃金通过论证“法律”(law)及“合法性”(legality)等政治概念并无法排除价值判断来对哈特的描述社会学主张进行了批判,指出哈特对法律现象所进行的阐释性描述根本无法达致其所主张的那种价值中立性;[⑩]Lacey指出:“其理论中潜在的经验性假定……连同他所主张的语言使用所依赖的‘社会背景’,都停留在最抽象和不充分的层面”;[4](P954)科尔曼认为哈特所运用的描述社会学“并未进入到提供关于概念的理论这一阶段,而是存在于提供了……原始材料的初始阶段” [7](P336);而Himma则干脆指出,哈特把法律的概念作为一种“描述社会学”的阐释是令人误解的,“哈特的主张更符合概念上的,而非经验上的”;[8](P73)此外,Martin也认为,“哈特的理论中包含着极其有限的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学。……尽管哈特当然相信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家可以从分析法理学所提供的关于法律概念的分析中学到很多东西,但不清楚的是他相信分析法理学能从社会科学中学到东西”;[9](P27-28)Hendrix也曾指出:“法律的社会学是一项与哲学的法律理论非常不同的事业。法律社会学拥有其自己的方法论和它自己评价成功理论的标准。然而遗憾的是……他未能明确地确认一个适当的理论视域,以使其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可以以此来检视法律。” [10](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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