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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的尴尬身份——兼评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参见张文显等:“译后记”载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8页。 
   
   参见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413页。 
   
   笔者以为,即使贝勒斯先生在此书的阐述中对英美普通法而言有真理的颗粒,但那不是法理学应有研究客体,与法理学研究的客体之主旨南辕北辙,犹如笔者在一博文中所述。详参“一捧珍珠”,网址:http://yaoxuanmin2007.fyfz.cn/blog/yaoxuanmin2007/index.aspx?blogid=214780。2007年9月5日。 
   
   这种研究误区,不单是法理研究中存在,哲学中也存在。“出于能够清楚说话的这一技术性要求,语言/逻辑系统对事物进行了分类学的编排,它赋予事物各种逻辑关系,其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误导源:(1)种属关系。按照种属关系,大概念‘统辖’着许多小概念,于是,大概念就非常容易被误认为是大问题,而大问题又被认为是重要问题;(2)概念的含义。一个概念或名词的含义(内涵)诱导人们去认为一个事物本身有着某种绝对的自身规定,它决定着一个事物‘是其所是’(is as it is),通常说是它的本质。这样,思想就追随语言中的错误线索去研究仅仅存在于语言中的‘大问题’和‘本质’。”参见赵汀阳:“关于无限哲学的想象”,网址: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0304&classid=6。2007年9月5日。 
   
  详参赵汀阳:“关于无限哲学的想象”,网址: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0304&classid=6。2007年9月5日。 
   
   一提到“逻辑”,学人可能更多地想到哲学中的“形式逻辑”,而在普通人群之中,人们则是更愿意理解为现实世界中的“真实逻辑(笔者姑且命名之)”。笔者想指出的是,如果我们把目光锁定于“形式逻辑”,则在理论研究上很难有突破;如果我们只把目光定于“真实逻辑”,则很难形成理论成果,因而,笔者想在保有“真实逻辑”观察世界的内核基础上,再用“形式逻辑”来理顺它们,则不失为一种好的学术研究方法。邓正来先生的“‘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法就是这种学术研究方法的典型。详参邓正来:“高贵的寂寞”,网址:http://dzlai.fyfz.cn/blog/dzlai/index.aspx?blogid=139019。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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