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也曾以相似题目写了一篇文评,有兴趣者可参阅。拙文:“我不跟你玩了!”,网址:http://yaoxuanmin2007.fyfz.cn/blog/yaoxuanmin2007/index.aspx?blogid=213107。2007年9月8日。 若依拉康的“症状”理论,这种提问法似有问题。然笔者这样提问是在承认“症状本来就有”的前提下,试图探究出“‘症状’得以活跃”的原由。 以前这样说还理直气壮,但阅读了邓正来先生的一些论述后,再碰到同样的情形,就诚惶诚恐的。邓正来先生在一篇序中这样写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阅读/思考的实践若能开放出一些较具理论意义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使人们能够对那些原本被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现象以及潜藏于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进行追问,一定比那种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者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而不做任何反思和批判的作法更具意义------”。详参邓正来:“重译本序”,载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Ⅳ页。 笔者认为,这多可从当今中国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内容中得到印证。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120-129页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本文用“民事法律行为”来替代现行民事法律中的“法律行为”概念,是从最新法理学理论研究成果。 笔者在这里说法理学研究成果对部门法实践的“用”是从较泛的意义上来说,并不意指“法理学研究成果一出,部门法实践者(如法官、律师、检察官)就要能够用得上”那种具体、短视的“用”,而是指能给法律实践者从事实务,更是给部门法学者作进一步部门法学研究提供具有某种启发的理论上的智识资源。 邓正来先生曾因他的学生“好意”地“罢”他的课而在他语重心长地“训话”的收尾处发出了这样一句感叹。笔者之所以发此感慨,是觉得中国法理学者的“灵性”不知道到哪里去了。详参邓正来:“一出与世风共谋的‘闹剧’”,网址:http://dzlai.fyfz.cn/blog/dzlai/index.aspx?blogid=75283。2007年9月5日。 笔者所看中文版为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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