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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的尴尬身份——兼评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阅者看到“正名”一词,笔者以为,极易引起这样的误解,亦即以为笔者想为本已存在的某样东西正名。然实际情况是,笔者想借“正名”一词意指“法理学”一词是如何出现及存在于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并被用以指称某些法学研究的。 
   
   “‘弥塞亚’政治”这一称谓,笔者是取自论者刘连泰的一次讲座。他在该讲座中解释说,“弥塞亚”是《圣经》中的受膏者即祭司,在其讲座中意指意识形态。详细论述请参见笔者一博文:“法学研究进路三型”,网址:http://yaoxuanmin2007.fyfz.cn/blog/yaoxuanmin2007/index.aspx?blogid=228844。2007年9月5日。 
   
   参见洪逊欣:《法理学》,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4-5页,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35页;及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辨”,《学术界》2001年1月总第86期,第102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35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35-36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234-275,285-297,481-504页。 
   
   仅从“目录”部分即可看出,参见姚建宗编著:“目录”,载《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论者吴冠军在分析某种现象时,喜用拉康的“症状”理论来阐述,其将拉康的理论观点表述为,症状作为现象本来就有,只不过为现实中的“意识形态”所遮蔽,不易为人所察觉,待到它们“羽翼丰满”时才被发觉,人们就开始为其寻找原因。笔者以为,尽管事物“症状”本来就存在,但当它们不为人们所普遍察觉时没必要关注它们,但当它们出现了的时候,我们却有必要要探究其活跃的原因——以便更好地控制它们。详参吴冠军:“我们时代的症状:恐怖”,网址:http://ido.3mt.com.cn/pc/200507/20050730111505.shtm。2007年9月5日。 
   
   详参张文显等:“译后记”载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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