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拙文到此本应结束,但虑及写就本文前所读到的一节文字给了笔者完成此文以极大的智识灵感与创作动力,笔者遂认为,不提及此文,似有不妥。本文得以完成得益于赵汀阳先生的一篇长文中的一节文字“关于无限哲学的想象”的启发。他在此节文字中提到“‘事情(facts)’是所有哲学问题的思考起点”这一观点使笔者更强化了笔者本科毕业时写就的毕业论文中的基本判断即法律责任题域是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走出“法理学四面楚歌,部门法法哲学兴盛”困境乃至突破并形成世界法理学中的中国学派的阿喀琉斯之踵。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2007.9.4
2007.9.8修改
2007.9.14再改
2007.9.19重读
【注释】 林来梵先生刻意将“中国的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加以区分,笔者不知何其基于何意,但细察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中国的法理学”应该指称了这样一种法理学研究状况,即中国论者在法理学研究方面可能存有许多可区分的“派别(姑且这样称之)”;而“中国法理学”则有将中国学者研究法理学同质化之嫌,还有可能使人误以为谁敢有此狂妄且能耐能担当中国的法理学在世界法理学界中的代表。此外笔者还必须指出的是,本文虽用“中国”这一修饰语,但笔者考察的范围却只限于中国大陆,至于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理学的身份问题,则出于笔者学识之限不能在本文加以论述。详参林来梵:“法理学的春天在哪里?”,网址: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4482&classid=6。2007年9月5日。 阿喀琉斯之踵,本是古希腊神话的一个典故,但于翻译的缘故,同一个英文单词有不同的汉译名。为严谨计,笔者所取汉译名是从论者吴元元的用法。详参吴元元:“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从哈耶克的‘自发演化’论开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8月第4期,第4页。 中国是否存在法学界——即法学学术共同体,有论者提出质疑,其理据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研究一无学术理论脉络,二是没有学术批判。笔者以为此种质疑有“削足适履”之嫌,为何?我们不能说他们(西方人)就是人,非洲人或亚洲人就不是人了吧!因而,笔者以为上述理据的合法性值得质疑。不然,也不会有论者写文章说“法学不是圈内人的‘关门’游戏”了。详参邓正来:“法学不是图内人的‘关门’游戏”,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604903010005i7.html。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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