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谁: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的尴尬身份——兼评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姚选民
【全文】
在这里,我们试图修改哲学的一般分析框架,把哲学的问题意识从“面向事物”(to the things。胡塞尔语)变成“因事设问”(from thefacts);从“是”的问题转向“做”的问题;从逻辑的尺度转向生活的尺度;从思的哲学(philosophy of mind)转向心的哲学(philosophy ofheart)。
——赵汀阳《第一哲学的理由和困难·关于无限哲学的想象》
是从理论(法学语词系统)出发给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还是从法律实践(即事情(facts)。赵汀阳语)出发给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是当代中国的法理学
是否能够走出研究困境的阿喀琉斯之踵。
——本文作者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特别是作为一名对法理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法科学子,每当人们问及笔者“法理学研究什么”,笔者真是有万千思绪却不能言——非不言也,而是说了反而让人越发觉得云里雾里。故而只有借此“八股文”之文式来阐述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如何展开论述呢?笔者试图分三步来进行:第一步,首先阐明“法理学”是如何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的,美名其曰:“中国的法理学‘正名’”;第二步,笔者想理清当代中国法学界是如何理解“法理学”这一学科名称的——“中国的法理学‘名符其实’”;第三步,笔者想追究中国的法理学为何不能担当起其应有的理论职责并附带阐释笔者之对策。这一部分笔者名之为“中国的法理学其名难符”。在最后,也即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想交待一下本文写作的缘起。
一、中国的法理学“正名”
中国的法理学正名主要是伴随着两大因素进行的:其一是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社会科学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中国儒学的影响;其二是“弥塞亚”政治的弱化。首先,让笔者来考察第一个因素。之所以说中国的法理学正名伴随着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社会科学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中国儒学的影响,是因为在西学东渐的大气候下,中国的法学开始起步,中国的法理学也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萌芽了。据考证,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sophier)名称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首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笔者需要指出的是,法理学的正名并未就此完成,反而是由于20世纪中国政治因素的介入,法理学的正名呈现出一波三折的态势。从而,这就牵涉到法理学正名的第二个因素,即“弥塞亚”政治之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对中国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课程仿效前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之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不一而足。而“法理学”在当时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用。1978年以后,饱受“弥塞亚”政治的苦果的中国政治领导人开始慢慢从某些领域却步、退让,反映在法学研究领域就是,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法理学别名之“法学基础理论”,以致于现在还“流毒甚深”——每每有人问我,你的专业是什么?答曰:“法学理论”。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研究者所接受,现在法理学教材基本上都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了。中国的法理学正名虽然花费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但结果仅仅是,法学研究者可以用“法理学”这一概念来指称某些研究。然而,“法理学”这一语词究竟应该可以指称什么,也即是说,法理学的合理研究范围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学界公认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