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五章-第六章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将会阻止保险人就欺诈提起抗辩,如果条款中规定的允许期限届满之后保险人试图这样做的话。然而,这条规则有个例外,认为如果保单被强制执行,该项欺诈会如此严重的有损于公共政策的话,保险人将会被允许就保单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将会导致法院取消不可抗辩条款的欺诈类型的例子包括的情形有,在保单被作为担保时,保单持有人为了获取保险金企图谋杀被保险人,还有的情形是申请保单的人假扮成冒充的保单持有人以获取保单的保险金。从本质上说,保险人可主张保单自始无效,并且由此不可抗辩条款不应被强制执行。
  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关于保单可抗辩的时间长度是清楚的,保单的复效却能搞混该清楚界定的时间框架。比如,如果一份保单因未缴纳保费而失效,并且被保险人提供了新的信息去证明他/她的可保性以使得保单恢复效力,但是该信息是欺诈性的,保险人能被允许额外的时间以发现欺诈并且就保单提起抗辩吗?许多法院已经允许在这些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的期限重新再开始,但是仅限于被保险人为挽救失效保单而提交的任何新的信息。如果抗辩以与保单起初保险有关的信息为基础,起初保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所规定期限仍旧有效。
  在寿险保单背景中不可抗辩条款也会产生独特的问题。比如,是否一名个体有资格被承保,也就是说,是否他/她完全符合在保单所涵盖的分类之内的问题,是一个可能或不可能适合不可抗辩条款范围的问题。是否适格性问题由不可抗辩条款所控制还依靠于适格性是一个保险责任的问题还是有效性的问题。
  一些法院认为团体保单下的适格性问题是一个关于涉及人员的保单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是否该个体有资格参与团体保险单是一个应该在两年的时效之内被发现的事实,并且在允许的期限之后没有发现不适格将不能够就此提出抗辩。其它的法院则认为适格性问题与是否属于保单的保险范围有关,与保单的效力无关。结果就是,并不禁止保险人在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期限之后就保险范围提出抗辩。
  纽约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一项清楚的检验标准,在决定包含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可用性中的问题中加以使用。在辛普森诉菲尼克斯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该法院认为,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时应该能够发现误述的情况,寿险保单中的保险人针对受益人的索赔没有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如果误述或者条款的违反在保单开始时具有可发现性,法院会认为保险人的抗辩理由属于不可抗辩条款范围之内,如果在保险的剩余期限内抗辩期已过,保险人将会被剥夺抗辩权。
  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被签发时能够发现误述或保单条款的违反,法院会将该风险解释为保险范围的限制,由此,不可抗辩条款将不被适用,并且保险人会被允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辛普森案件的法院将该检验标准适用于被保险人作为一名由团体寿险计划所承保的团体成员的适格性有问题的案例的背景之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应该能够在保单签发时发现被保险人没有资格参加团体保险。由此,保单中的有关条款会被认为是一项条件,不可抗辩条款将会被适用。
  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
  尽管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关系背景中保险人必需履行许多义务,被保险人也有几项其必需履行的义务。除了交付保费,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索赔时与保险人合作的义务。这项义务被明确的规定在保单中,或者其暗含在保单的条款中,通常强加给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作的义务。
  合作的义务可能包括,在其他的事物中,参加作证、听证以及审判,协助谈判解决,取得证据,以及执行权益转让权利。这项合作义务的目的有两层。首先,其被设计出来以确保保险人能够通过进行足够的调查并且在审判或谈判解决时提交其最好的论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其瞄准的是阻止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促进这些目标,在一些能够显示被保险人违反了合作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尽管在被保险人拒绝合作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能力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证明这项违反的任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许多法院不但将违反的证明责任强加给保险人,而且还将该证明责任变成了重要的一项。比如,保险人必需证明被保险人义务的违反是实质的并且是重要的。
  一项什么构成实质且重要的违反的一贯的定义从可使用的判例法中难以找到。然而,可以认定的是被保险人隐瞒了造成第三人伤害的卡车驾驶员的真实身份,在被保险人以及时的方式修正了该项隐瞒的情况,不构成实质性的违反。另一方面,可以认定的是被保险人拒绝签署针对第三人的索赔申请以行使保险人的追偿权利构成实质性违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