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是,作为所有奥运会仲裁庭法律上的仲裁地,瑞士并没有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对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1.3条规定的所谓“商事问题”提出保留。相反,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中国对上述“商事问题”提出了保留,也即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做成的仲裁裁决,因此只有那些根据其中国的
仲裁法可以仲裁的商事争议才能根据《纽约公约》到我国来申请承认和执行,而包括兴奋剂以及奥林匹克比赛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裁决却不能根据《纽约公约》以及中国法来承认和执行。
笔者认为,奥运会是一个全球性的体育盛会,奥运会的召开需要我们对目前现行的有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这样以来才能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在这方面首先要统一有关国际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
仲裁法》和《
体育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其次我国有关当局要重新审查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所提出的“商事保留”,撤回对该条约的商事保留声明,借以堵住当事人可能据以来对抗CAS仲裁裁决的漏洞。
4 北京奥运会后在北京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仲裁机构及其管辖问题:有无可行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虽然位于瑞士洛桑,然而,根据先前的《体育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它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性的办事机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设立了两个永久性的办事机构,一个设在澳大利亚悉尼,另一个设在美国丹佛(1999年迁到纽约)。这些办事机构依附于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后者的组成部分,有权进行仲裁活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负责处理大多数的体育争议,然而,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仲裁程序。悉尼办事机构主要处理在澳大利亚产生的体育争议,澳大利亚的运动员根据澳大利亚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规范中的仲裁条款可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澳大利亚办事处进行仲裁。而在纽约的仲裁办事处则不像澳大利亚那么活跃,它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奥运会考虑的。[8]随着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在2000年10月1日的创立,在该机构的建议下,国际体育仲裁院纽约仲裁办事处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在世界的不同地方常设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分支办事处方便和有效地执行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纽约和大洋洲办事处的成功有可能会导致国际体育仲裁院另外再设立其他分支办事处,包括在北京奥运会后在中国设立常设仲裁办事处的可能性。
按理说,既然国际体育仲裁院能够在澳大利亚和美国设立两个分支机构,那么再在中国设立一个类似的分支机构并无不当之处。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尽管这两个分支机构可以受理有关的争议,但其仅仅是CAS的一个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的仲裁院,澳大利亚和美国仅仅是这两个分支机构进行仲裁的实际地点而不是法律上的仲裁地,其作出的有关裁决所属的国籍是瑞士而不是澳大利亚或者美国,因此即使这些分支机构所作的裁决在澳大利亚或者美国申请承认或者执行的话也必须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按《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申请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