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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四章 被保险人

  为了应对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先于首位受益人死亡,但仅仅是很短的时间的情形,保单中经常包含一条“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有在首位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至少一段特定的时期,比如2个月的情况下,他或她才能获得保险金,否则,保险金将给予第二位受益人。
  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受益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对价作为交换指定其为受益人的情形。这类情况的一个例子就是一名债务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取得了一份寿险保单,并且指定其债权人作为受益人以保证债务的偿还。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名诚信的(不以赌博为目的)受益人支付了保单所有保费的情况。这些案例中的每一个都会使得受益人的资产取得保险金。
  第二类包括纯粹的接收捐赠的受益人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生存条件在保单得以明确规定,即使所有人没有保留更换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被授予的利益,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就会被剥夺。另一方面,如果受益人在保单中被指定为“X,她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受让人,”或具有同等功能的文字,保险金会成为受益人的资产。典型的情况是仅仅通过命名和关系指定了受益人,多数法院在被保险人的意图中发现了一项默视的生存条件以在被保险人不能继续提供以后为受益人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资产。尽管今天多数保单明确包含了生存的条件,最终的解释规则已被法令所广泛吸收。事实上,这些同样的法令通常允许尚存的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受益人死亡后去指定一名新的受益人,即使这种权利没有被明确的保留。
  e、离婚的效力
  缺少一条相反的法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离婚并不自动终止受益人的权利,即使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被保留了。即使受益人曾被描述为被保险人的“妻子”,同样的规则也适用。法院通常认为“妻子”的指定仅是描述性的并且没有限制。
  一些司法管辖区内的法令规定在离婚时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即使他没有保留过这样做的权利。这在被保险人在离婚程序中被认为不是责任方的情形特别正当。
  f、作为受益人和受让人的债权人
  当一名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被指定为受益人和受让人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是否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以取得超过其未偿还债务(加上利息和费用)的任何保险金。判断的标准是被保险人的意图,并且若在保单中缺少明确的表述,这种意图必须由法院在环境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推测。赔偿的原则并没有多少明确的方向,因为在其它的情境中法院拒绝通过可保利益的现金价值去限制保险金的获取或去限制向那些具有可保利益的人进行转让。法院经常注意诸如除了作为债权人之外,债权人是否还与被保险人有任何联系的征象。如果债权人被指定为保单的受让人而不仅仅是受益人,这种情况下更应强制限制债权人的保险金份额,因为更为经常的惯例是将一份保单作为债务的担保而进行转让而不是更换受益人。
  当保单被债权人取得并由其支付保费的时候,通常认为他被允许保留全部的保险金是正当的,因为他拥有保单的全部利益。然而,如果被发现债权人自己得到保单纯粹是为了债务管理的安逸和确定,并且债权人事实上以不断增长的利息或管理费用的形式负担了保费的话,这种结论可能受到挑战。
  g、共有财产
  在适用共有财产概念的司法管辖权中,如果丈夫在婚姻期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保单,指定的受益者是他的财产或个人代理,并且他用共有财产支付了保费,当他死亡时,该保险金属于共有财产。如果丈夫指定妻子为受益人,保险金单独归于其妻子。
  h、因谋杀而被剥夺资格
  相对于疏忽甚至过失,任何受益人的故意或非法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都会被法院认为没有资格获取保险金。在本文中“故意”一词被限定于事实上明确意图所带来的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延伸到该词语更为宽泛的侵权或犯罪定义。然而,作为这项规则的两项明确例外,如果受益人出于自卫行为或患精神病时所引起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其资格被剥夺。
  当一名受益人由此被剥夺资格后,保险金或者移转给其他的尚存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其它的受益人会作为被保险人的资产,就如被剥夺资格的受益人已经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保险人可以完全解除责任的仅有情形就是当实施谋杀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唯一继承人,他自己获得了保单并支付了所有的保险费由此被保险人无论如何对保单没有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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