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特许律师制”法案折射出来的立法“圈地运动”

从“特许律师制”法案折射出来的立法“圈地运动”


师安宁


【关键词】特许律师;立法圈地
【全文】
  9月6日的《南方周末》“自由谈”栏目中刊登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教授的一篇文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需要保卫》,读罢令人深思。笔者十分赞赏王教授的观点,由于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界一直备受关注,笔者也时刻注意这方面的立法信息。但是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修法信息还是冲击着我们固有的思维。
  前一段时间律师法的修订呼声极高,有关部门声称新法案的通过将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产生积极作用,舆论也一度紧跟,律协的有关业务委员会也显得心潮澎湃,疾呼赶快应将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和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两项事涉律师权利结构大厦中的“承重墙”填补进去。未料,修订草案甫一出台,果然令人“刮目相待”。其核心制度有两项:一是有条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二是新设“特许律师制度”。由于第一项制度基本是一纸空文式的废案,讨论与否无关大局。最为袭人(注意:并不是“吸”)眼球的当然是立法智商(可简称“法商”)极高的“特许律师制”了。
  不料,又一个“未料”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不仅未取消“特许律师制”,反而在有的条件上甚至比司法部的草案更低。为了言之有据,不至于使人感觉笔者是在无端指摘,我们不妨将两项条款作一比较性解析。司法部的草案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许律师执业”;人大审议后的法案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经申请…可准许律师执业”。由于我们目前尚未看到相应的立法说明,故只能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解读这些不同立法语言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
  第一,在从事法律教研工作的“时段”条件中,人大常委会二读案的要求显然高于草案的要求。后者只要求“曾经”从事,可见是“过去时”,当然其中还隐含着“正在进行时”;人大版的法案中去掉了“曾经”,可见只能是“现在进行时”。如按司法部草案的条件,但凡在我国的任何一个设置有法律教育或研究的高校和机构中均能找出大量的有此“曾经”的人。无论是其现在或退休,或辞职,或转行,或高就等情形,只要具备“曾经”的条件即有了基本的申请特许的基础。
  第二,在专业水平条件上,原草案的要求是“高级职称”,而人大二读法案只是“较高的专业水平”。显然,人大法案的条件比起原草案而言,简直就是“软法”中的“软条款”。令人疑惑的是:什么是“较高的”?谁来认定其已达“较高的”程度?虽然我国的职称制度因“含水量”较高而屡遭诟病,但毕竟还有一定的“硬杠杠”,在申请特许律师时还算是个“硬件”。但人大版的法案中的“较高”恐怕就只能是见仁见智了。至于司法部草案中的“同等”专业水平则与人大的“较高”条件在性质上只能是半斤八两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