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都不要去想”,我嘀咕着。但是Alfarabi又开始向前讲了,这时他讲到了
宪法修正案第
26条——保障18岁公民选举权,他开始用美国那种方式把问题点连结起来了。他问道:“禁止对青年人选举歧视与禁止对穷人歧视的共同威胁是什么?”
他的眼睛直直地往前直盯着,想弄清楚是否其他的
宪法修正案包含了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他震惊地发现他已经到了问题的终点。自从1971年第26个修正案通过以来35年过去了,在这些年来美国人民在他们的成文
宪法里面什么也没有增加,除非你把一个无不足道的条款也算在内,这一条款最初是1789年提出来的,几乎被以往了两个世纪,然后开始复活在1992年批准生效,这一条款的内容是禁止国会成员直接增加他们的薪水。[3]
“恩,”Alfarabi说,“自从那些年轻人过去为争取
宪法权利以来,我猜想美国宪法什么也没有发生改变。不过,我现在能够提个出一个现代发展所留下来的一个基本问题:一个柔软的联邦政府,加上一个短短的总统任期,怎么能公平地对待人们对财产歧视的批评以及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
“那是没有完全考虑我们美国人20世纪的遗产,”我轻轻地说。“是吗?”Alfarabi说,“那我错在哪里了?”
“认真对带这些
宪法修正案,然后把它们作为大而新的法律原则的源泉。”
“但这正好是你们美国人喜欢做的。你解释说第一修正案不能完全保证‘结社自由’,但这是你根据你们成文
宪法潜在原则下得出的权利。有时你称它为隐隐约约,有时你称它为光芒四射,正如你说“结社自由”那个例子一样,你总是忘记了这些词义并不在美国联邦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中。但是你总是在旧的
宪法文本中讨论这些问题,而我关心的正是你们如何对待你们现代
宪法修正案。难道他们更加重要么,因为他们就在最近得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