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设置专门的危机管理体制和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一是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式;二是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模式;三是新加坡在国内事务部下设立民防部队的模式。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模式,这些国家大都有一个专门从事危机管理的政府机构作为核心。例如在加拿大,从联邦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紧急事态的处理工作,其核心机构就是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与危机准备局。又如美国自“9.11事件”以后,在危机应对机构设置方面出现了新的趋势,即在中央设立更高层次的、统一的、实体性的危机管理机构(如国土安全部)。公共危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是与公共危机管理机构的专门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瑞士国家应急中心(NEOC,National 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是联邦应对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专门技术中心,现有人员都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特长,比如是物理、化学、地理、测量、气象、能源或通讯等方面的专家。
3.危机管理体系出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公共危机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机构(诸如警察、消防或医疗机构)单独可以应对的,它们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联合与协调,故须以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管理体系来应对危机。以瑞士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为例:该中心的运作往往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通过直接的沟通渠道与国家的一些部门、机构(如核电站、州警察指挥中心、瑞士广播公司的地方播音室等)合作,其运作网络分为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
4.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及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从许多国家的危机管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危机管理行为实行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准则,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须有议会的立法作为根据,这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从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包括政府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权力来源、内容、行使权力的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救济、议会的监督权等等。如《加拿大危机法》、《澳大利亚危机管理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危机预警机制、资源储备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逐步完备。危机预警和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此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突发事件及公共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例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机关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仍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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