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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切入

  即使按照检察机关这种奖励制度,每年立功的举报人,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全国奖励举报人的数字肯定不在少数。那么,到底有多少举报人得到奖励呢?据高检工作报告的“不完全统计”,1991年全国奖励了举报有功人员772名,1994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21名。而1998年的《人民日报》称,过去10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232人,发放奖金1006.5万元。2如果以这些数据推断,在1988到1998年之间,每年奖励的人数平均在1000多人,平均每人获得的奖金数为800多元。这人数只是检察机关通过举报线索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人的1%!即使是媒体报道的举报人激励机制做得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受到奖励的举报有功者,其实也不多。以深圳市检察机关为例,自举报中心成立以来到2005年,奖励举报人共85人,奖励总额84.5万元,3平均每年仅奖励5人,不足受理线索中举报人数的3%。厦门市检察院1988年到2002年这15年里,一共对170件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其中1998年以来82件,奖励总额46万元,其中1998年以来14万元。河南省检察院2005年的统计表明,近年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奖励共16人,奖励总额11.1万元。就过去的2005年而言,笔者获知一些地方检察院的奖励人数和奖金总额,也是比较有限的。例如,北京市检察院奖励29个单位和6个公民,共计奖励14万元;上海市检察院奖励23人,总额5.23万元;广州市检察院奖励12人;郑州市检察院奖励19人;常熟市检察院2000年到2005年一共奖励47人,奖励总额2.3万。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近年来奖励12人,奖励总额1.32万元。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举报有功人员,都没有获得应有的奖励。这些数字,基本上都没有超过举报有功人员人数的5%。其中一个原因当然是举报人中,匿名举报占了太大的比率(详见后文),即使案件告破,也难以找到举报人。例如,厦门市检察院1998年以来的82起奖励举报案件中,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都是署名举报,没有匿名举报人。另外一种原因,则可能在于地方财政支持的困难。举报奖励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政拨款是主要部分,社会捐赠很少,这两种途径的投入都不大。如目前江苏省检察机关除无锡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基金较多外,其他不少地方的举报奖励基金只有一两万元,有些地方还没有奖励基金。受奖励基金来源的限制,奖励金额普遍偏低。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100多人,发放奖金约51万元,平均金额二三百元,多的上千元,少的只有几十元。奖励金额最高的为1万元,到目前为止,只有1件。1因此可以认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因为财政原因,已受到很大的局限。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经媒体报道的奖励举报人的检察院,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且是在采取了一些激励举报的线索后,才有这个成绩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能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举报有功人员,并没有享受到法律给予他们的回报,甚至连为举报付出的直接成本也无法得到补偿。例如,哈尔滨国贸城特大经济案件的举报人于新华,为了举报她前后13次进京,花费3.9万多元,没有得到补偿。湖北省武汉童车厂的两名职工花费上万元告倒原厂长,只获得400元奖金,2成本和补偿实在太过悬殊。我们发现,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并没有对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陷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就业、入学、工资等方面给予保障,就很难真正保护举报人的经济利益。虽然《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解脱了检察机关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的救济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举报人要提出证据,把身居高位且又藏在暗处的报复者告上法庭,实在是难上加难。所以,实践中举报人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凤毛麟角。另外,即便是有限的奖励往往也难以到位,有的兑现不及时,有的没有完全兑现,有的根本不兑现。例如,1999年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公司职工杨智全、曹立信和田向荣三人,就因为举报公司总经理等人在经营活动中偷税行为得到查实,却没有得到按规定应得的奖励,而将北京市某区国税局推向被告席。1从立法规定来看,如果举报人该获得奖励而未获得奖励,举报人的救济途径非常有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应当获得奖金而未获得的,举报人可以向本院举报中心咨询。得不到答复的,可以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直至检察长质询。”咨询算不上救济手段,“质询”也只是一种正式的提出质问的方式,没有后果的规定,需要期待检察机关能主动回应。如果检察机关不作为,举报人可能束手无策。检察机关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中成为裁断者,举报人反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还停留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上,不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有效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四、举报人与检察机关的纠葛
  检察机关与举报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前者是接受举报的主体,也是对举报人诬告陷害提起诉讼的主体;后者是为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的主体,也是被检察机关调查的主体。两者既是互为辅助,又相互保持距离。举报人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检察机关也要保护举报人,举报人会防范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身份,检察机关也会防范举报人提供虚假的线索。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让我们看到检察机关和举报人的真实生存样态,也看到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某些阻力。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举报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纠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表现是匿名举报,这主要是举报人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而采取的方式。大多数的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都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的人身、财产、工作以及家庭,都可能受制于被举报人,举报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难以预料的影响。虽然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保密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实名举报被打击报复的案件还是时有所闻,因此,我们发现,很多举报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采取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是举报时不署真实姓名,而使用化名、或者署上“几名群众”、“正义之士”等。从检察机关角度看,举报不署名,会影响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导致大量的线索不能成案,并造成线索存查、积压率升高,影响查处工作。对于举报人而言,匿名举报会失去跟检察院进一步合作的机会,而且得不到查询被举报案件处理情况的权利(检察机关只有义务给署名举报人答复),1也可能因此失去获得奖励的权利。因此,在实际办案当中,由于举报材料数量很多,检察机关往往对署名举报的线索给予优先考虑,也公开提倡署名举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披露“举报人李文娟”事件后,高检的同志对媒体有过一个表态,其中谈到“群众署名举报的积极性很高,在受理的举报中,署名举报占到70%左右”。2换句话说,匿名举报受理的比率很低。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匿名举报的比率很低。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众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的10%左右,匿名举报占举报线索的60%,有的地区达80%以上。河南省新乡市1999年受理公众举报线索,署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的6.5%,而匿名举报占举报线索的80%以上。3北京东城检察院反贪部门每年平均收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约1000件,署名举报仅占举报量的10%。4从各地检察机关的统计数字来看,实际上匿名举报率还是高达70%左右,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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