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我国《
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三会”制度,通过“三会”,建立起分权制衡的治理机制。笔者相信,安科公司一定像所有的公司一样设立有“三会”,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因为安科公司所有者自始缺位、管理层一直错位,我们认为,安科公司原建立的“三会”只能是一种摆设,没有公司治理下的有效监督制衡机制。笔者下此结论是否太武断了呢?其实不然!首先,笔者上文已揭示了安科公司两大股东缺乏监督安科公司董事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所有者监督经营管理者已无可能;其次,我们知道,在公司治理中,最关健的就是董事会的治理,即董事会如何发挥其功能,对经理层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评价和激励。具体来说,董事会最重要的一项功能是评价监督,即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审视和监督,减少和控制代理成本。这一功能有效履行的前提条件是董事会必须具备较高的独立性。但安科公司的董事长竟和安科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作成立了一家与安科公司竞争的企业,成了一家人,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这又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安科公司里连最直接的监督也没有;再加上我国公司实践中监事会的普遍空置状况,安科公司的监事会也不可能发挥法定的监督职能。因此真正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在安科公司根本无从谈起,否则怎么会出现大股东多年得不到投资收益还不更换管理层呢?又怎么会在安科公司长期为股东提供巨额债务担保时没有任何人反对呢?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在安科公司中建立并实施,安科公司股东利益的保障就失去了后盾和基础。站在所有者的角度,在安科公司一步步滑向泥潭,股东长期得不到回报时,美国安拿公司和中科健公司就断然不会再拿股东的钱继续投向安科公司这个无底洞,并且,在安科公司资金断链的情况下,股东也没有信心将自己的资金投向安科公司以挽回败局。事实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美国安拿公司停止向安科公司供应产品核心零部件;中科健公司则更绝,以看似无奈的变卖安科公司股份偿债之举,实际是“用脚投票”,一甩了之,因为此时的安科公司对中科健来说已不再有任何价值。正是因为安科公司基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进而导致安科公司一直在“乱”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公司存在系统风险,规则缺失、管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