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容否认,审判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都给予了从宽处罚,但毕竟还没有将这种从宽处罚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也导致了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立法可作如下考虑。
1.在
刑法总则中明确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具体而言,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区分不同的从宽幅度,对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而导致的存在一些精神或智力障碍的,可以规定不予处罚。
2.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我国《
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老年人犯罪,也可以在刑事立法中考虑不适用死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如7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均有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休的年龄上限。
3.对于徒刑的长度进行一定程序的限缩。根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2岁,[14]即使是60多岁的老年人犯罪,如果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很可能老死在狱中,再加上老年人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条件,心理上也难以承受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人便死亡,这是十分不人道的,因此,对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应当在立法上有所限制,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5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刑期不得超过10年,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一般只判处缓刑等规定。
4.对于老年人,在犯罪的认定上应当制定更为严格一些的条件。如对于老年人犯罪,轻微的犯罪如果有坦白等情形的,不予定罪。对老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也应当作非犯罪化处理。另外,老年人的行为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线上时,如其坦白较好,也可不予定罪。[15]这种做法与
刑法的规定是不悖的,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同样的行为由不同的人来实施,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全然一致。
5.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的执行予以特别关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在刑罚实际执行的时候,应该给予过多的关注。如在
刑法执行内容上,可以考虑提供较好的适宜老年人生活的条件、分别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提供一定的医疗技术条件等,对于老年人应当规定可以自愿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