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2日,某县法院作出(2002)曲乌民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抵押物已灭失,保证人贸易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关闭解散,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另某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三、评析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拍卖处理,但经咨询房管部门认为,该房产因没办理加层报建手续,属违章建筑,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据法院执行人员了解,2003年4月间,一伙身份不明人员在某日傍晚强行将该钢架房产拆除,直接导致了贷款抵押物的灭失。
2003年5月22日,某县法院作出(2002)曲乌民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抵押物已灭失,保证人贸易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关闭解散,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另某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因抵押物已灭失,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借款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已关闭解散,工商部门正公告拟吊销其营业执照,法院为此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此笔贷款本息难以有效回收。
四、教训及启示
1.本案中,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名义上借款人是保证人的下属企业,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同一个企业。因此,该笔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际无异于信用贷款,其产生的原因是贷前调查不力。
商业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2.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以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在债务人涉及诸多纠纷,危及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况下,银行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有效保全银行债权或者果断回收抵债资产。比如,及时行使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利,避免抵押物或质物的毁损、灭失等或然情况发生。
93.某银行诉××建华物资贸易集团总公司、××建华诚成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某市某区物资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建华物资贸易集团总公司(第一被告)
被告:建华诚成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被告:某市某区物资局(第三被告)
1997年12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以土地面积3600平方米的价值1773万元建华大厦作抵押,同时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在贷款未结清前,建华企业以房管局要求更换房产证需提供原件为由,从经办人处借走房产证,后借款人将其同一抵押物抵押给他行用于抵押贷款,银行该笔贷款抵押悬空。建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承诺,若第一、第二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建华集团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某区物资局与建华集团联营成立了建华物资公司。故起诉时将其列为被告之一。合同到期后,几被告均未按期还款,故诉至法院,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建华企业集团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同时请求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银行申请查封的股权之前已被转让。又经过多方努力查找到贷款企业投资在某省某市的制药厂,在法院查封过程中发现贷款企业尚欠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款,无法查封;另外又发现了贷款企业开办的旅游度假村,但度假村为租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并且拖欠农民的租金,度假村经营不善已处于歇业状态。被告所欠债务较多,且银行发现的财产线索经核实均无执行的可行性,此笔贷款难以收回。
二、评析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案是因银行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而产生,面对500万元的损失,足以引以为鉴。
2.造成该笔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是:贷前调查失真,贷后管理失控,借款人出现支付风险时,没有引起重视,错失对借款人持有民生银行股权进行查封收贷的机会。
3.抵押合同签订后没有将抵押物办理登记,且将抵押的房产权证原件借出,造成重复抵押,优先权被其它银行取得。现借款企业已名存实亡,法定代表人因其它问题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该笔贷款实际已形成损失,该贷款目前已欠息111万元。
三、教训
通过上述血的教训,银行总结如下:
1.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教育员工要有对自己银行事业负责的高度责任心,与贷款客户在大是大非面前划清界限,不能违反原则讲私人感情。
2.分、支行需进一步加强对一级信贷档案的管理,完善借阅等管理制度,要有必要的约束。
3.严格按照法律及总、分行关于信贷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完善相关手续,严禁违法或越权违规操作。
94.某银行与××中贸实业发展公司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中贸实业发展公司(下称中贸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98年7月23日,98年6月11日,97年2月14日,98年7月24日向某分行申请开立编号为××C980504,980635,980503,970092,980639承兑金额分别为USD182000元,USD90000元,USD294750元,USD840000元,USD162800元的远期信用证,上述五笔信用证均由某省××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998年9月25日,98年10月21日,98年9月22日,97年9月30日,98年11月6日中贸公司借口货款无法按时回收,要求某分行代其垫款USD139004.95元,USD65430元,USD232040.30元,USD782400元,USD127160元,上述五笔垫款分别应于1998年11月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1日,97年9月30日,98年12月16日归还,1998年12月30日某分行将其尚欠垫款本金USD139004.95元,USD65430元,USD232040.30元,USD782400元,USD127160元转换成人民币1152000元,542000元,1923000元,6486000元,1054000元。1998年3月31日中贸公司向某分行借款USD20万元,合同编号为98际字第2003号,期限至1998年7月31日,后展期至1998年10月31日,该笔借款由某省××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垫款及贷款发生后,某分行管户人员多次向欠款及保证单位催收,由于欠款、保证单位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垫款。同时某分行积极寻找相关单位财产,由于两单位先前已将其财产抵押在其他债权人或者已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某分行无法获得任何可以掌握保全的财产,所以一直以来都没有采取法律手段,某分行多年来的追收努力也未收到一定效果。借款人早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逃匿在外多年,失去联系,担保人从1999年开始也陷入困境,且自身负债累累,对外担保金额巨大,公司实际上早已停业经营,无法代偿债务。
二、法律诉讼情况
中贸公司垫款及贷款逾期后,某分行采取各种催收措施进行催讨,而追讨未果。某分行认为,如果打起官司来,只能是赢了官司输了一大笔诉讼费,鉴于上述情况,银行没有提起法律诉讼程序。
三、评析
形成垫款及贷款原因:
1.中贸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林某因涉嫌经济案件,长期逃匿在外,无法联系,公司资金严重亏空,企业倒闭,自身借款金额巨大,已被多家金融机构起诉,其名下一切财产早已被查封拍卖。
2.担保单位开发公司几年前参与投资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市场低迷至今的情况下,长期无法获得收益,反而造成大量资金沉淀,现该房地产公司也早已停业,而原来一直主营的进出口业务严重萎缩,公司现只有3个人在留守,所有业务已经停止,并且由于自身借款及对外担保金额巨大,已被多家金融机构起诉,其名下一切财产已经被查封拍卖,已丧失代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