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法部门将和解方案通过书面备忘录方式提交SEC的五位委员进行审查和批准,通常审批的会议是不公开的。实务中,大多数的和解都会得到批准,但有时委员会也会拒绝和解,此时一般会要求执法部门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4)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和解方案,工作人员就会据此起草行政程序启动令(an order instituting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以及委员会结束有关案件程序的决定,由SEC正式签发。
3、接受和解的前提条件,目的在于确保在和解中实现的对当事人的制裁,真正能对违法者本人造成损害,而不会仅被视为一种业务成本:
(1)SEC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及线索。
(2)被调查对象提出和解请求,并与执法部门达成谅解备忘录,承诺认罚并保证不提起诉讼。
(3)被调查对象须向SEC提供宣誓证词,说明其在调查中已向SEC提供了要求的所有记录和文件;如果是个人,他们必须在证词上签名,如果是公司/组织,证明须由公司的首席律师或其他了解该证词重要性及其法律后果的人签署。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不希望在后来发现当事人隐匿了证据,据此委员会将会拒绝和解,并对当事人施以更严厉的处罚。
(4)相对人在和解时必须同意不寻求或接受来自任何渠道的补偿,包括任何保险赔付。这是因为,美国公司经常购买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险,以保护其高级职员在集团诉讼中免受损失,而保险费来自公司资金,这意味着和解损失最终由股东承担。
(5)和解的相对人还须承诺,不对行政程序中要求支付的罚款申请联邦、州或地方税的减扣。这是因为,在美国,公司和个人可以对其合法投资和商业行为导致的损失申请税务减扣,SEC不希望违反证券法规者在同意支付民事或行政罚款后,通过申请减扣来受益。
(6)个人或组织同意和解时,需要将其在和解中同意支付的罚款全额存入第三方帐户。换言之,SEC不会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如果在其决定是否批准和解协议前看不到相当金额的资金已存入第三方帐户。第三方(保管代理人)签署保管协议同意持有财产,同意只根据保管协议规定的指令放款。保管代理人一般由联邦保险的金融机构担任。
(7)相对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必须包含如下内容:理解如果同意一定时限的市场禁入,虽然在禁入期结束后可以申请重新执业,但并不保证他们的申请会被批准。重新执业申请须向自律组织提交,SEC进行复核。如果相对人在禁入期间有问题,自律组织或委员会可以否决其申请。这也适用于暂停或禁止执业的律师或会计师。
4、和解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制裁的严厉程度;(2)指控的措词;(3)双方都能接受的违法行为种类。
5、和解赔款的使用: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308 条(a)款,SEC通过和解获得的资金将归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吐赃”基金,直接补偿受害者。此前,罚没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与SEC相似,台湾金管会进行监管和解的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2001年12月修订)[10] 。该法在第三章“行政契约”中明确规定了与行政和解相关的如下内容:
1、一般原则:(1)行政法律关系可通过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除非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2)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的,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相对人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3)行政契约,本法未规定的,准用民法相关规定。
2、形式要求:缔结行政契约,应采用书面形式,法规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3、生效条件:(1)行政契约依约履行将侵害第三人权利的,应经该第三人书面同意,始生效力;(2)依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应经其它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代替该行政处分而缔结的行政契约,也应经该行政机关之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始生效力。
4、法律效力:(1)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的结果为无效的,无效。(2)行政契约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结的,无效。(3)代替行政处分的行政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是与其内容相同的行政处分无效;二是与其内容相同的行政处分,有可撤销的违法原因,并为缔约双方所明知;三是缔结之和解契约不符合上述第(2)条一般原则。(4)行政契约部份无效的,全部无效,除非该无效部分即使欠缺,缔约双方也将缔结契约,则其它部分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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