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发展过程来看,唐律始终处于单一的发展过程,未受到其他与之性质不同的法的影响。唐律集前代立法之大成,后世也难以逾越,因而以刑为主、民事责任附属于刑事责任的特征一直延续至清末。而日耳曼法的发展过程则不同。由于日耳曼蛮族国家是建立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可以说日耳曼法也是建立在罗马法的废墟之上;又由于各蛮族法典是在罗马法学家和教会神职人员的帮助下完成的,因而日耳曼法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浸染,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侵权行为与犯罪逐渐分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逐渐分离。同时,由于日耳曼法自身的粗俗、简陋,造成西欧封建时期法律的多元化,也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条件,西方私法传统得以延续。
【注释】 古代日耳曼部落联盟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过程中,由原有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5页。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7、628、629页。
孟罗·斯密(姚梅镇译):《欧陆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杂律》“故杀官私马牛”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2页。
《唐律疏议·杂律》“弃毁器物稼穑”条,第517页。
《唐律疏议·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第132页。
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唐律疏议·杂律》“故杀官私马牛”条,《厩库》“犬伤杀畜产”条,第282、285页。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况》,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77、78、79页。
孟罗·斯密著(姚梅镇译):《欧陆法律发达史》,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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