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责任适用的依据
尽管唐律中设定了诸多形式的民事责任,那么,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才须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以民事处罚,或仅承担民事责任呢?依据唐律的规定,在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时,当事人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当事人要实施了损害官私财产、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身份的违法行为。“行为”是人的外部活动的表现,也是证实人的内心活动的客观依据,只有行为才能导致财物或身份的损害。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从作为的方式来看,有直接的侵害,如负债违契不偿,故杀官私畜产,丢失、损坏官私器物等和间接的侵害。如故放令牲畜,伤害与吞食官私器物、牲畜,引诱官私奴婢逃亡等。不作为的行为也可能引起赔偿的发生。唐律规定,对可能会抵人、踏人、踢人、咬人的牲畜,畜主必须予以截角、绊足、割耳的防范,如果未防范而杀伤他人或牲畜的,畜主应负赔偿责任(《厩库》“畜产抵踏噬人”条)。
实施了损害官私财物、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未造成财物直接的、实际的损失,当事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唐律疏议.杂律》“无故于城内街巷走马车”条:“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马车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该条的规定表明:对于“无故于城内走马车”的行为,唐律首先处以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未杀伤畜产,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杀伤了畜产则按照所发生的损失价赔偿。在其他律条中提到“减杀伤一等”的场合,如有死伤牲畜的情况,均照此规定处理。这也就将“向城官私宅射”、“施机枪作坑陷”等类行为涵盖在内。这类行为如果损伤了受害人的畜产,那么,当事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仅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对于“侵巷街、阡陌”的行为,唐律也是先处以“杖七十”的刑事责任,“若种植垦食”,则“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杂律》“侵巷街阡陌”条)。而对“医合药不如方”等行为虽伤及人命,但未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财物,则仅负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而对于“脱落户口”、“以妻为妾”、“放部曲奴婢还压”等侵害他人身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即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唐律也是在处以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恢复受害人的身份,即“改正”。由于侵害身份的行为未造成当事人直接的物质损失,因而唐律未要求当事人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这些分析表明,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财物直接的、实际的损失或是造成了他人权益的实际损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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