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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证人在转型中国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二)证人出庭及证言采信的基本情况
  尽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并不少,但奇怪的是,证人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E 法院87件样本中,只有3宗案件的4名证人出庭;F 法院88件样本中,只有2宗案件的2名证人出庭;G 法院75件样本中,只有2宗案件的3名证人出庭。以证人证言的数量来权衡,三个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分别为2.33%、6.45%、5.88%,平均为3.54%。10.7%的法官声称在所承办的民事案件中从来没有证人出庭过。这一数字让人惊讶,因为被调查者从事审判(包括书记员)工作的时间平均在10年左右(最长18年,最短3年)。而且即使在证人出庭的情形下,法官对证言也往往并不采信。三个法院250个样本中,证人出庭共9人次,只有3份证言被采信,其中E 法院2份、G 法院1份。而在证人没有出庭的情形中,证言被采信的也有5份,三个法院分别为2、1、2份。
  (三)法官对证人庭外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定程度上,法官是在庭外调查证人,从而弥补证人出庭率低、证言采信率低的不足。57.22%的法官承认曾在庭外调查过证人,其中E 和G 法院分别为84.21%、77.78%。法官庭外调查证人的原因,包括依当事人申请、为查明案情自行决定和其他。但是依当事人申请调查证人的比例却只占32.62%,而法官为查明案情自行决定庭外调查证人的比例占到了40.11%。因此,尽管近年来,中国的诉讼体制逐渐接近对抗制,对抗制的事实发现模式即证据收集、提出、甄别的竞争机制逐渐为主流意识和法律规则所确认,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越来越少;但是,有些法官仍秉持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而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调查证据,⑤尤其是落后地区的法官更多延续了马锡五式审判方式的司法传统。
  三、为什么作证:证人行为的分析
  研究证人为什么不出庭的文献甚多,但是却很少有人讨论证人为什么作证的问题,证人为什么作证是理解法官是否信任证人的前提。一般来说,证人作证可以被认为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理性选择。作证首先涉及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等,特别是作证会产生较严重的心理压力,往往会导致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关系紧张,证人担心被报复也在情理之中,实践中报复证人的情况确有发生,甚至情节严重。⑥而作证的私人收益,主要是为他人作证所获得的现实或潜在的人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收益,则是证人可获得一个更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环境。对秩序的需要源于潜在证人对稳定预期的需求,若社会生活是有秩序的,潜在证人在日常生活或交易行动中,对他人的行为模式就会有更稳定的预期,从而降低潜在证人的交易成本和为生活秩序的安排所需支付的成本。但证人的这一收益,只有当其确切感知到他作证对生活和交易秩序的贡献时,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庞大,每一位潜在的证人都会感到,即使自己提供有价值的证言,对生活和交易秩序也只能做出极小的贡献。因而,这就会出现类似于布坎南、塔洛克在讨论投票机制时所分析的情形:每位投票人都觉得自己那一票对选举无足轻重,结果投票机制被扭曲了。⑦在忽略作证直接成本的前提下,如果潜在的证人意识到作证对自己生活和交易秩序的优化具有正收益,将倾向于提供证言;如果他认为作证对生活和交易秩序只有微小的边际贡献或没有贡献,将倾向于不提供证言。理性人的行动基于私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进行选择,通常不会因社会收益而产生行为激励,证人作证的成本高,收益少,几乎没有直接现实的经济收益,经济上的激励动机微弱,证言的供给明显不足。
  经济学家也许会大胆设想:既然证人掌握了有价值的私人信息,则只要向其提供信息租金,就可能设计出一种有效率的事实发现机制。但证人制度设计的原理,主要不应考虑对证人的经济激励。即使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费用,也只具有直接成本补偿的性质(证人不会因有误工补贴或出差机会而选择作证),不能提供正的净收益;否则,证言买卖的市场化制度将会导致证言的过度供给,⑧证言证明力的下降,以及证言收集、甄别、审查和判断成本的上升。就算在证人被视为“当事人的证人”的普通法国家,证人的费用通常也为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收买证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会提供这样的激励。故激励私人提供信息的机制设计应避免收买证人之嫌和防止串谋。⑨
  那么,证人为什么作证或出庭呢?较多法官(43.2%)认为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为了利益”,其中D 法院64.28%,选择“为了正义”的人占34.22%,认为证人作证不是“为了正义”的占66.19%(见附表一)。可见,证人更多地因“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为了利益”而为当事人作证,更少站在国家/法院的立场为正义作证,至少法官眼中的证人如此。我旁听了十多宗案件的审理,发现证人几乎全站在一方立场,甚至与对方当事人或法官争论激烈。当问及“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您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时,近六成法官回答:出庭证人一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言有被安排的嫌疑;利害关系多,可信性少;很难激起证人为正义作证的积极性;希望证人为正义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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