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思与重构:刑法的情节问题研究

  第二种观点,其概念的内涵极端模糊,外延极不具体。或把某些情况排斥于刑法中的情节之外,或把本不属于刑法中情节的东西纳入刑法中的情节范畴。
  第三种观点反映了刑法中情节的法定性特征,但是,“情节”影响定罪量刑,而非罪刑关系,并且,“情节”还影响行刑。因此,该概念不但定性有误,而且缩小了“情节”的外延。
  第四种观点,仅仅强调了量刑意义上的情节,缩小了刑法中情节的外延,显然是不足取的。
  第五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中情节的相关性、刑法中情节的性质和功能,又界定了它的范围,但是,该观点没有强调刑法中情节适用的合法性,其外延也没有 完全囊括属于刑法中情节的因素,还有将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与情节对立也是错误的。
  第六种观点,表面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其内涵含糊,使人无法区分何为犯罪构成要件、何谓情节,同时,在外延上,它同样排斥了行刑情节。
  第七种观点,提及了刑法中情节的功能──影响定罪量刑,但不够全面,因为刑法中的情节还能决定刑罚实际执行的情况。同时,“刑事政策”亦是依据“法律制定”,把它和刑事法律并列,是不妥当的。
  既然上述观点均未准确给出刑法中情节的定义,那么,应当如何对它做出界定呢?笔者以为,首先要对刑法中情节的内涵做出正确的理解:
  首先,应当知道刑法规范中的情节和刑事案件中的情节因素不是一回事。作为刑法意义的情节因素,总是相对于刑法规范而言的,是符合或者违反某个规范要素的案件事实。可以说,情节因素是据以定罪、量刑和决定刑罚是否全部执行的事实根据。情节因素属于事实范畴,而情节属于法律标准,前者是具体的事实因素,后者具有综合性、抽象性;或者说,刑法中的情节是具有双重结构的概念,前者是司法概念,后者是立法概念。作为事实范畴的情节因素只能是作为法律标准的评价对象而不是法律标准本身,事实范畴的情节构成了犯罪这一个事实。不作这样的理解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混乱。例如,有人认为“定罪情节是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10] ,这一命题究竟是指刑法对定罪情节的要求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还是指各种对定罪有影响的具体的情节因素都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按其本意当指前者,但按其对“定罪情节”的定义,则应当指后者。这就是由于“定罪情节”指代不明所造成的混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