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
民事诉讼法目的的这种认识,我们就可以将这些多元目的具体化为任务了。作为一部新的
民事诉讼法,其任务应当是:“保障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证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民事案件的迅速审理,保障和促使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从“任务”本身的界定来讲,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应当界定在基本任务这一层面。就作为立法者所发出的所有指令而言,任务作为指令应当是最基础的,其他指令都应当源于和建基于该指令之上,明确地讲,法典中所表述的任务应当是总任务的概念或基本任务的概念。
关于上述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内容,可作如下诠释: (1) 作为规范和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典,最基本的任务就是保障主体的权利,这也是任何一项基本法律所应当规定的首要任务。法治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权利社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能够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就能够基本得以实现,从而也能够得到和接近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2) 法院作为裁判者的主要作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关于诉讼程序的指挥的作用相比较而言都是次要的。(3) 如果说前两项任务——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保证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已经基本使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实现有了保障的话,促进民事诉讼迅速进行则是从实现诉讼效率的维度来确定其任务的。现代民事诉讼尤其强调纠纷解决的快捷。“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观念,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笔者关于该项任务的表述没有局限于促进审判主体及时审理,而是抽象地规定促进民事诉讼,其意在于
民事诉讼法应当使所有诉讼主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都有所作为。(4)“保障和促使纠纷的公正解决”这一基本任务,一方面强调了
民事诉讼法解决纠纷这一基本目的和功能,另一方面又强调了纠纷解决方式、手段的基本价值要求问题。能使纠纷在符合法律价值要求的前提下得以解决无疑应当作为
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民事违法行为是否得以制裁就是次要的,甚至可以说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原本就不是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至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些都属于
民事诉讼法的功能或社会效果的问题,是
民事诉讼法上述任务实现之后的自然结果,没有必要在任务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