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专门保护商业外观的一部法律,但是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来看,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
商标法的一些规定实际上为商业外观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的保护。商业外观中的具有独创性的标签、产品或包装上的图案、具有实用艺术作品性质的商业外观能够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我国的《
著作权法》在美术作品中没有明确列入实用艺术作品,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 …或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这一角度来看应当包括实用艺术作品,[16] 例如具有艺术成分的家具、玻璃和陶瓷器皿、文具等都是实用艺术作品。这些既是商品的外观,又构成了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
著作权法只保护这些商业外观的艺术方面,而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是指就实用物品做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17]那么商业外观的一部分——产品外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产品外观要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独创性这一要求。何为独创性,一般认为,独创性的程度,虽然不如
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以及独特性,方可认为具有独创性。[18]
专利法的保护。商业外观中涉及到专利保护的只有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
专利法》23条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个产品的商业外观要获得
专利法的保护必须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美感以及工业应用。但在运用
专利法保护商业外观时要注意将商业外观的装饰性与产品的功能性区别开来,功能性不应该是外观设计专利所要保护的。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的,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