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议的代表们一开始就很清楚“任何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可能面临一模一样的形势和环境,使人承认,建立一个一模一样的政府,能实现同等的好处:一种政府制度,应该适合于它要治理的人民的习惯和禀赋,并且必须从人民当中生长出来。”【32】并且已知道一个成功法则,那就是“根据这个政府将要治理的人民的需要,量体裁衣,加以设计,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会建立起一个积极行动、明智能干、能被世人接受的好政府”。【33】所以,我们看到制成的美国宪法,既渊源于当时流行于欧洲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政治学说,诸如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又体现了美国自身的传统和经验,诸如各州地位平等、殖民地议会及独立后州议会中一个议院由自由民直接选举、限制行政长官(总督及州长)的权力、强调法治等,【34】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
宪法草案制成以后,麦迪逊在向民众解释时就坦言:“我们的
宪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论的产物,而是‘我们政治形势特点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让、友好敦睦精神’的产物,既然如此,从理论上去考察这部
宪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余无用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力以实现其目标的共同政权,这是美国舆论的要求,更是美国政治形势的需要。”【35】看来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也应该更多地关注美国历史和美国的风土人情,而不仅仅是宏大的政治理论。
原则与妥协【36】
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他愿意与任何变通办法合作,只要能消除代议制问题上的难点就行。
——麦迪逊【37】
宪法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以机关的选举权及代以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列宁【38】
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不具有协商性、妥协性、平衡性品格,立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基于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包括适度妥协在内的政治斗争达致整合性平衡的博弈过程。【39】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正是通过正和博弈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典型例证,这部
宪法是通过谈判而不是通过打仗完成的。来自五湖四海的代表们成分复杂,观点分歧,利益不同,导致他们对任何一个议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是一个代表提出一个方案,另一个代表就马上强烈反对,或干脆另起炉灶,提出新方案。幸亏有前述规则的保证,加上代表们的绅士风度,要不真有可能大打出手,甚至酿致战争都有可能。同时也幸亏大多数代表不是那么“坚守理想”和政治主张,而是以低标准来要求自己,认识到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
为达成一致意见,汇聚费城的代表们不得不一次次地互相让步。其中有几个重大的妥协值得回味。首先是在会议一开始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
宪法草案,史称“弗吉尼亚方案”(因由伦道夫向会议提出又称“伦道夫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大州利益,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就在对该方案的讨论行将结束时,新泽西的代表佩特森突然又提出另一个方案,史称“新泽西方案”(又称“佩特森方案”),代表小州利益,主张保持原有的邦联制。由此在国家主权属于联邦政府还是属于各州政府的问题上,出现了联邦主权派和州主权派的对立。经过激烈争论,两派分别做出让步,达成了一个“半中央集权、半邦联”的联邦制折衷方案,问题得以解决。【40】其次是在如何分配国会代表,大州与小州又争执不下。大州主张以人口为基础,依据各州人口总数按比例分配两院议席,小州则主张以州为单位,各州应在国会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为此一度形成僵局,若不是“上天显灵”,会议恐将中途流产。最后是以康涅狄格代表提出的妥协案为基础,才勉强通过议会众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各州议席,参议院以州为单位分配议席。这是制宪会议中最大的一次妥协,且以此扭转制宪会议的僵局,故被史家誉为“大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