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我国实现按揭作用的可能性分析——兼论信托制度的担保功能

  在美国,由于信托制度的盛行,所以债权人也将信托当作不动产担保的一种方式。具体地说,是借款人通过与出借人订立信托契约将其不动产物权转让给出借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是信托人,而出借人作为受托人则对于借款人的不动产便享有了法定所有权( legal title) ,当信托契约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受到清偿被确认之后,受托人就必须将不动产物权归还给借款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违反借贷协议的有关条款时,受托人(出借人) 基于对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便可以直接拍卖其不动产,而不必象抵押权人那样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抵押人的回赎权。这样一来,出借人既可以节省开支,又可以迅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债权。从出借人处购得不动产的买受人也可以避免因借款人行使回赎权而受到的不利影响,从而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在美国人们之所以选择信托来代替按揭,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信托可以避免法律对抵押物产权转移的限制,因为通过信托债权人可以取得对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而不象在按揭中还要受债务人的回赎权的影响和诉讼 程序的拖累。第二,一个信托合同就可以解决二个以上的合同才能解决的问题。第三,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隐去出借人( lender) 的真实身份。[4]可见,债权人通过信托契约减少了贷款风险,降低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取得了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二、衡平法介入的按揭制度
  受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衡平法对按揭制度的介入也是必然的。为阐述这一问题,需要先认识一下香港法律对业权取得的规定。香港的土地属于英王所有,也就是国有。分为永久性业权地(freehold land) 和租借地( leasehold land) ,除了圣约翰大教堂所在地属于永久性业权地之外,香港的其它土地都是租借地,香港政府代表土地所有权人将租借地通过拍卖、招标和协议等方式批租给土地使用者(一般称之为发展商) ,因此,所谓业权也就是土地使用者对于批租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exclusive possession)。由于协议批租只是针对非营利性公益单位而为的,所以批租的主要方式为招标和拍卖。政府以拍卖和招标方式批租土地时,先与发展商签订批地条款(agreement and condition of sale) ,批地条款一般是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有关土地用途及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规定,签订批地条款后发展商就可以从事土地的开发和建设,但尚不能取得业权,要等到物业完工后,若经审查履行了批地条款,则由屋宇地政处发给“满意纸”( letter of compliance) ,并签订正式的官地租契(crown lease) ,至此,发展商才能取得法定产权( legal estate)。法定产权被称为绝对权益(absolute right) ,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