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孝元:《损害赔偿法》,48页。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331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331-332页。
Prosser, The Law of Torts,416.
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只规定了受害人的过失,而没有规定受害人的故意。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是仅提到了受害人的过失而没有提及受害人故意。本着举轻以明重的精神,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只说过失而不提故意是可以的。但是在我国考虑到过失相抵制度并不成熟且一些地方法院法官的法学素养尚待提高,所以应当明确的规定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才更妥当。
B.S.Markesinis & Hannes Unberath,The German Law of Torts: A Comparative Treatise, 4th.ed. ,80.also see, Jean Limpens , Liability for One’s Act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Torts Vol.Ⅺ Chapter 2, Tübingen,1979., 89.
在法国法中,受害人的同意并不能除去被告行为中的过错因素。因为“一个谨慎的人不会从事一项可归责的行为,即使受害人同意时亦如此。倘若受害人明确向他表示,请求他造成伤害,他也应当依法予以抵制。”法国法认为,尽管受害人的同意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受害人的同意表明了其故意要招致损害,所以他具有故意的过错。法院将按照双方的过错对损害赔偿数额予以估算,确认双方各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的程度。由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按照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行为是其损害的最近原因(proximate cause),所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已经被受害人的过错所抵销了。实际上,法国法这样的处理方式最终达到的效果与德国法及英美法是一样的,即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Jean Limpens , Liability for One’s Act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Torts Vol.Ⅺ Chapter 2, Tübing -en,1979., 90.
A.M.Honoré.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of Damag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Ⅺ,Chapter 7. Tübingen,1979.115.
Leonhard ,Schuldrecht,185;Ehrenzweig,255.
A.M.Honoré.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of Damage, 99.
A.M.Honoré.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of Damage, 99.
A.M.Honoré.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of Damage, 99.
Larenz, Vertrag und Unrecht Ⅱ(Hamburg 1937),100.目前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受害人违反的是“不真正义务(Obliedgenheiten)”此种义务是一种程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违反该义务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使得负担此项义务的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而已。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514页以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另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债之发生》,47页以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649页,台北,三民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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