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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徒制到学院制——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历史演变

  英国的民法教育和民法律师规模一直不大,但其中也不乏优秀人才。他们为近代英国的海事法、遗嘱与家庭法、婚姻法、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传统法律教育制度的崩溃
  在英国,以律师会馆为主体的传统法律教育制度是英国法制尚未成熟时期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唯一可行的一种法律教育制度。这种制度在数百年内曾经为英国司法界培养了大批法律实务人才。但是,到17世纪时,这种制度便陷入重重危机,到复辟王朝时期便崩溃了。导致其崩溃的原因有三:一是印刷书籍的出现,二是学生学习兴趣的丧失,三是教师教学积极性的下降。
  引进印刷术后,法律著作、文献资料、案例汇编等大量涌现,这使得通过自我阅读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可能,于是,自学蔚然成风。适应着学员的自学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辅导书,如出版于17世纪后期的罗杰•诺斯(Roger North)的《法律学习指南》就是最受欢迎的一种。既然有自学捷径可以选择,律师会馆的学生便对听讲座、参加模拟法庭和案例讨论会失去了兴趣,不少人雇用替身以逃避上述义务,特别是那些原本无意做一名出庭律师而只是希望扩充知识、提高个人素质的学生来说尤其如此。另一方面,担负教学任务的主管委员、出庭律师则因忙于收益更高的实务性工作,把开设讲座视为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负担,经常拒聘讲讼师。1605年,林肯会馆许诺在正常报酬之外额外增加20镑“损失费”后,托马斯•黑奇考克(Thomas Hitchcocke)才答应受聘为讲讼师 。另外,过去通过提供讲座能换来晋升机会,更快地进入御用状师行列,而现在的御用状师风光不再,已没有多少吸引力。况且,倘若确实需要这个空头衔,还可以通过邀宠国王而唾手可得。即使有人出于无奈勉强受聘为讲讼师,也因情不自愿而总是敷衍应付,讲课内容空洞杂乱,枯燥无味。学生厌学,老师厌教,彼此影响,形成恶性循环,把英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推向了历史的尽头。1677年,林肯会馆作了最后一期法律讲座。其他会馆的讲座也于此前此后宣告停止。
  既然讲座停止,那就无法继续坚持学生住校的传统原则,会馆的管理陷入混乱,学生骚乱时有发生。作为检测学生学习效果之主要手段的答辩考试完全变成了一种空洞的形式。18世纪初,中殿会馆把答辩改为晚上进行,用蜡烛照明,遂有“烛光答辩”(candle exercises)之说。白哲特(Bagehot)曾生动地描写过19世纪中叶时(自18世纪以来一直如此)的答辩情景:考生参加答辩时,主考人员会把一张预先写好考题的纸条将交给考生,考生拿着它走到答辩桌前,面对主管委员们,先把考题读一遍,然后给出答案。考题一般浅显易懂,通常是从某一过时的案例教科书中原样抄录下来的一段文字,比如说:“……C是否应该拥有这个寡妇的财产?”据说,如果把每一个考生的纸条拼合在一起,你就能得出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因纸条上所写的内容仅仅是其中断章取义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句话,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所以读起来让人感到一头雾水,甚至令人忍俊不止。主管委员们也感到有些荒唐可笑,希望加快答辩进程,所以,经常在考生读完6、7个字的时候就打断他们说:“先生,好了!”于是,考生的答辩就算通过了。接着进行下一个,同样如此。如果考生在读考题时忍不住笑出声来,则必须从头开始,再读一遍。 1854年,惠特利在答辩结束后回忆说:“(当时,)我走到答辩桌前,手里拿着一张纸,说:‘我认为这个寡妇……’,出庭律师点了点头,我就走开了。然后,第二个人走上前,说:‘我认为这个寡妇不应……’,出庭律师点了点头,他就走开了。这就是当时残存的答辩形式。” 更为甚者,富裕的学生可以用钱购买答辩豁免权。1733年,中殿会馆规定,交纳3英镑就可免除答辩考试。1776年,该会馆甚至出台了一个免除学生学习和考试义务的综合价目表。 其他会馆也有这种情况。
  总之,18世纪以后,曾经被当年福特斯丘自豪地称之为英国“第三大学”的律师会馆已经丧失了其法律教育功能,被人们称作“衰败的大学”。不过,律师会馆作为出庭律师的职业组织,仍拥有出庭律师资格授予权及其职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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