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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第五,独立董事出现规避风险不应看成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
  规避风险是人的天性,而不是制度上的原因。从法理分析上看,在法律设计上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特殊的职权时,对独立董事的决策上的过失进行免责,同时,通过责任保险,使得独立董事可以在决策时没有更多的顾虑。至于独立董事自己规避风险,进行消极决策,那是独立董事的诚信和道德风险、不负责任方面的问题了。
  第六,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本和效率分析
  独立董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制度演进所推动的。如果认为这一制度使得公司的机构和关系更加复杂会增加制度的成本,那么它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多少?而独立董事这段时间的实践初步体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价值。在实践没得出结论之前,应该进行制度分析,而且更多的关注应集中在制度价值的实现方面,还有应该考虑的是制度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
  第七,独立董事的介入与独立性本身不矛盾
  
  独立董事的介入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到底存在多大的关联性,不可轻易下结论。独立董事的介入是会使得独立董事和公司有更多地接触和了解,但介入不一定得出独立性会因此而丧失的结论。因为独立董事的决策不是仅仅由其个人决定,而是群体的效应。独立董事的自治自律也是独立性应有的内在含义。就如同人在任何制度下都需要自治自律去遵守制度一样。同时,独立董事的任期和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时会被开除等立法制度可以克服这种关联程度。
  第八,用一个安然案例难道可以推翻一项法律制度吗?
  学界多有引用美国的安然案例评价美国的证券市场和独立董事制度。然而,问题不是会不会发生安然事件,而是可能性的概率多大,美国证券市场的纠错能力如何?而且,一个案例的发生就可以借此说制度的失败吗?
  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董事制度的制度成本、独立董事的约束激励机制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已经在英美法上体现出来,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推广的趋势。我国在独立董事制度上已经走出了第一步,面对我国的法律环境和证券市场的现实特殊性,更需要我们在立法引进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使得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在我国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重点也在于立法的完善,而且也在于相关的配套的制度的完善。
  
【注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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