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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序——历史和现实语境中的表达自由

  包括表达自由在内的许多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现代法律框架内才享有的权利,这与个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观念有关。个体在法律上享有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首先意味着政府权力不应当无端干预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其次还意味着国家应当通过校正机制和救济制度,制裁侵犯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为,第三,还意味着国家不应当制裁法律无明确限制的行为。就表达自由而言,国家不应当随意和武断地审查个体的表达行为和表达内容。
  二
  在现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在逐步减少对人们的表达行为和表达内容进行审查,这种现象与近代以来的西方文化对个体尊严的强调有关。无论从基督教的教义,还是从以洛克为首的思想家所描述的国家、政府的起源理论,都可以找到个体尊严的依据。基督教教义强调人类原创意义上的平等,而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则强调个体在现代国家中的本体地位。二者都强调个体的神圣性,都强调个体思想、观念不可替代性和惟一性。正是这种观念,为现代人挑战乃至废除古代和中世纪的审查制度、建立现代的表达自由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观念认为成年而智力正常的人,应当有权以他所喜欢的、不危害他人的方式,展现自我,实现自我。审查制度因为无视个体天生和后天习得的判断分析能力,危害个体健康发展,所以应当予以有效的限制,直到最后完全废除。
  英国早期反对审查的理论,与这种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观念并不完全相同。这种理论的重点在于言论的政治、社会效用,强调的是言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这种理论产生的背景与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有关,也与英国议会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这种理论认为,由于现代民族国家的规模远远大于古希腊城邦的规模,不可能实行像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只能通过代议的方式,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行使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和决定国家政策、法律走向的权利。在这种间接民主体制下,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知道自己所选出的代表代表他们行使权力时的情况以及决策的程序和过程等。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人民在议会中的代表的发言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普通人也应当有更多的就公共问题、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的权利。
  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情况下,表达自由,特别是就与公共事务有关的问题上允许民众自由获取各种政务信息并自由讨论政治事务,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民众能够自由获取各类政务信息并就有关的事务能够展开自由的讨论,才能创造或产生适量的合格公民,政府也才能获得更加合理、合法的各类公共决策的知识和智力资源。在现代社会,信息、观点、思想在全球范围内合法的自由流动和人们不分国界地以他们所喜欢和擅长的合法方式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所载明的那样,是一种“不论”国界的普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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