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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

  (二)规划执行机关
  无疑,行政规划的关键部分是预测,但一项行政规划,不仅包括确立目标和达到目标所需的资源,还包括可供选择的路径。也许一项规划中最难的任务就是执行了。“即使最好的计划也会出岔子,并且想要预测到所有的障碍和情况并为之做好准备是不可能的”,[9]所以在规划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执行机关能否顺利地完成,这样执行机关作为一方参与这是毋庸置疑的。
  另外,一个规划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不同执行机关的职责,台湾行政程序法有“集中事权”一说,“为使确定后之计划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再次征询有关机关之同意程序之繁琐,以增加行政效率,故拟定计划机关于实施计划而为必要之措施或其他设施时,可不必再经其他行政机关之同意或特许。”[10]
  (三)公民个人以及公民为参与规划裁决所结成的团体
  由于普通公民是规划结果的最终承受人,自然对规划有绝对的批评权利,但是现实情况却与我们的想象差的太远,就拿有限的城市规划来说:“公众参与变成了变相的‘收集资料’,而这些‘资料’或‘信息’在实际规划中占的分量又微乎其微”,[11] “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基本上还处于规划已经批准后的实施管理阶段即规划后的参与,即居于较低层次的参与”[12]实际上其他部门的决策、规划亦是如此。行政机关控制了公民参与的整个过程,由他们界定规划内容或者改变行政程序,再决定或允许公民参与的范围,甚至很多数据、材料仍处于秘密或半秘密状态,一般人很难靠近。公众参与规划的现实需要与实际情况脱节了。所以说公民参与行政规划确定程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是亦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公民作为一个个体来说,大都是将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来参与公共事务的,因此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困境。再者来说,公民的力量也比较分散,单独个人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在规划确定程序中的作用太渺小了。另外,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公民不愿或不敢参与行政规划。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内容知之甚少。分散的、单个的公民参与行政规划确定程序有诸多不利因素,但“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13]可以让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公民结为一个团体,共同推举一个或若干个公民作为他们的代表参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多数人诉讼机制)[14]。
  (四)非政府组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行业协会和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发展很快,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很多组织(社会团体)摆脱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严格束缚。作为一个组织,他们一般为一特定的目标而结成,有一定的人、财、物基础,有很大的自主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自主性利益。“它们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无论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般公众参与政府决策,……非政府组织都在起着越来越大的,非公民个体所能起的,极为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5]在去年国务院制定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行政法学会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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