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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怎么说?——对陈端洪与刘大生的阅读与联想

  (1) 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史是“中国人民”概念的生长河演化的历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史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从政治事实上升为根本的宪法原则,以及如何与时俱进被不断定义的历史。
  ● 中国宪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是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格式诠释为一个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
  ● 中国宪法学体系建构的两大基本任务:
  (1) 正确定义人、人民、公民三个概念(私注:人是一个自然概念,对应于自然状态;人民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专政理论下的阶级概念,对应阶级斗争状态,此状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自然状态,当然,脱离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也可以在政治意义上解释为一个全体概念;公民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对应一种建立在全体人基础上的政治文明状态。“三个代表”理论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解读为:a)
  “最广大人民”而非全体人民,表明共产党并没有彻底放弃专政理论,在政治想象上“人民—敌人”作为一个对立范畴仍然存在;b)“根本利益”表明所代表的并非个体利益的简单加和,即并非统计意义上的“利益”,而是一种本质意义上的“利益”,接近于卢梭的“公意”概念。中国宪法学努力的方向应该是超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将国家权力和国家秩序的合法性建立在全体人民基础之上,而不是阶级力量的优势对比之上。这似乎也可从一个侧面解释苏联后期为何会发生“全民党”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共产党有没有“全民党”的渐进性操作?)
  (2) 正确定义“代表”的概念(私注:作为共产党新的合法性基础的“三个代表”理论并没有在理论上解决“代表”的逻辑自洽问题,因而缺乏一种理论的说服力和对于社会事实的解释力。这方面需要宪法学做出贡献。)
  
  二、比较法的视角:经典国家宪法根本原则的修辞格式
  (1) 英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国王/女王在议会中”(“The King/Queen in the Parliament” )
  这是英国历史传统形成的复合而统一的主权结构。
  (2) 美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
  耶鲁大学的Bruce Ackerman教授认为,美国宪法的历史就是“我们人民”不断被阐释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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