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民法典中的注释,也表明了几乎所有的法典编纂者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它的存在表明,法典编纂其实是法系通过科学和立法对自身进行发展的表现形式。在法典编纂中,新的社会形势被考虑进来,各国的不同的具体的情况也被考虑进来,而那些与法系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不相吻合的制度(例如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则被排除出去。就此意义而言,法典编纂构成了立足于法系的传统和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重要的革新时刻。
一部带有丰富的学术意蕴的注释的民法典,这一现象的存在还表明,现代的法典,就其属于法学活动一种特殊形式的成果而言,它在本质上与罗马古典时代的那些综合性的巨著——《学说汇纂》或《告示评注》——并不存在区别。它与以后的时代的法学家,从优士丁尼到注释法学派时代的,巴托鲁斯(Bartolo)、巴尔多(Baldo)、多内鲁斯(Donello)、多玛(Domat)、鲍狄埃(Pothier)、萨维尼或温德夏伊德的作品不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些法学家研究实际问题以及其他法学家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寻求一个在科学上“更加公正和完善的”解决方法。我们甚至可以把这种出现于同一法系之内,但是表现在不同民法典的不同做法之间的规定的相互对照,相互影响,以及某些模式的传播,看作是一种“处于论辩中的法”,这种建立在法系的共同性基础之上的持续不断的相互交流,使得法系本身保持恒久的活力。罗马法系,基于其共同的原则,基于“所有的人都部分地使用共同的法,部分地使用自己独特的法” 这样的原则,不断地扩展其范围。它促使其内部的分支之间的传播和交流,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对自身的内容进行不断进行淘洗,使自身对一切人保持开放。
7. 阿根廷民法典从1871年以来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1968年的17711号法律所引入的。在这一修订中削弱了法典先前的个人主义和意志论色彩,引入了对法典的社会性维度的关注。最近,已经起草了一些涉及面广窄不定的民法典修订草案。在一些修订草案中规定以新的条文取代原先的条文,但同时保留原来的注释,在一些修订草案中,则把注释也删除了。这些修订的首要的动机是试图实现民商合一(这是由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推动的一种立法模式),但是也有另外一些动机。不过,由于几年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以一部新的民法典取代原先的民法典的设想,至少现在是被搁置了起来。
8. 徐涤宇教授完成的这一翻译是一项非常重要且有益的工作。他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与Norberto Rinaldi教授一起从事学术研究期间开始了这一工作。他的研究工作是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律系法的历史和理论研究部推动的学术合作的框架之下展开的。完整的翻译工作由徐涤宇教授根据当前有效的阿根廷民法典的文本进行的,其中包括了主要的修订。他的这一翻译工作在自己完全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得到了徐国栋教授的支持。正是在徐国栋教授的规划之下,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积极有效的对拉丁美洲法系中重要法典的研究和翻译,他的卓有远见的学术能力和投身于事业的精神,值得称道。徐涤宇教授也是智利民法典的译者,现在他又翻译出了阿根廷民法典。这两个作品的翻译,对于罗马法系内部的分支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具有重要的价值。对阿根廷民法典的阅读,就方法而言,最好结合对已经被翻译为汉语的系列《民法大全选译》以及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阅读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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