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立法之争
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两者之间差异是如此明显,在其归属问题上法律应当区别对待,这一点下文论述《物权法》第74条之得时再仔细探讨。
对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可谓是空前的:其诞生历经八次审议。关于物权法条文的争议,大则牵动着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则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邻里纠纷。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问题的争议就是后者的典型代表。理论界对物权法应当如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重大分歧,物权法的起草者对待此问题也摇摆不定,多次易稿。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四种: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
一、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主要理由有:
1、从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
赞成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学者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相对于房屋建筑物(主物)的从物(也有称之为配套设施、附属设施)。主要依据有二:一是从功能上看,车位、车库是为了辅助业主实现生活居住的功能;二是从行政法来看,我国从国务院到各地政府都规定了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说明我国法律已承认停车场、车库作为小区主建筑的配套设施(从物)。既然是从物,那么按照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法则,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随着整栋建筑物一并移转给业主共有。
2、“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有学者认为停车位、车库属于建筑物的一种。按照“房随地,地随房”原则,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亦同时购买了房屋及整个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无论停车场还是车库,都依附于土地之上,也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一并移转给业主。
3、向弱者倾斜原则
有学者认为小区停车场、车库属于必需且稀缺的资源,一方面业主必须使用停车场或车库,另一方面这些资源又极其有限。假如将其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所有,业主势必会受到后者的盘剥。假如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归属,业主明显处于劣势,最后仍然难逃高昂代价的命运,而生活现实也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观点体现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上述理由都非常有说服力,但是这一观点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是,对没有车的业主来说显得不公平。如果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势必会将车库的开发成本以及可预见的利益分摊到购房价格中,结果导致房价升高,没有汽车的业主却要“无辜”地承担这部分代价。二是,现实生活中小区车库归属极其复杂,如果现在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那么会产生一系列“后遗症”。如开发商已经将某些车位高价卖给部分业主,如果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些业主的利益怎么保护,他们是否还要支付使用费才能使用车位。还有某些小区的开发商本来就打算将车库卖给业主以外的人,就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现在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虽然维护了业主的利益,但是否对开发商不太公平。
二、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