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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诉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左氏评析《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诉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分析
【全文】
  一、问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通常为该机关或下级机关或所属机关或关联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很少是专业律师。为什么?有三种可能:1、省钱。看来我们的行政机关真是“勤俭持家”、“艰苦朴素”呀。2、律师水平太低。看来我们的公务员的素质可是真高呀。3、多此一举。难道我行政机关还会输官司吗?难道法院“吃了熊心豹子胆”敢判我行政机关输吗?难道我随便派个人去还不能轻松“搞定”吗?恐怕这才是唯一的正解。
  二、问题:诉讼管辖。
  本案原告直接向甘肃省高院提起诉讼,虽然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又实在——合乎情理。因为本案的被告是兰州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地球人都知道”(真理:事实胜于法律!):一府(政府)——辖——两院(同级法院和检察院)!如果让兰州市中院审理市政府,无异于让弱者去掌握强者的命运,实属——与虎谋皮。后面的实际审理结果也“凑巧”(就怕有太多的凑巧)印证了这一点。
  无疑,《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另外,与本案相关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先是海清公司诉泰生公司合同纠纷案,后是常德开发部诉华欧公司合同纠纷案)居然也直接起诉至省高院并被受理,使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形同虚设。
  更让世人大吃一惊的是,省高院居然在本案原告起诉(1997年12月2日)之后“静默”长达一年零三个月(1999年3月5日),才将案件裁定由兰州市中院审理(以至于使本案被告产生了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错觉),且未说明任何理由。在审理期限这一问题上,省高院不再像级别管辖问题一样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看来,法律不过就是法官手中自由取舍的“玩物”罢了。为我所用——才是至高原则。
  三、关于批复。
  这可是官话,也是官场中的官差。批复是相对于请示而言的公文的一种。批复显然是针对请示人而做出的,其效力也直指请示人。问题来了,谁是兰政地字(1995)第36号、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以下均以其代号为简称)的请示人?是本案原告吗?是“潜在第三人”华欧公司吗?非也。而是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这就是现行的“体制”,批复是市规划局与相对人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无批复,合同即使签订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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