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看我国新闻传播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阚敬侠
【关键词】信息 公开 新闻传播 法治
【全文】
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4与5日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网、新华网评论说,《条例》体现和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不仅如此,还有公民切身的社会经济利益和对政府的民主监督等权利,并且,《条例》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同时也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书。正如《条例》第一条所指明的立法宗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毫无疑问,《条例》的颁布和即将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是推行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法学的意义上,主要体现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进展。如第五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体现法律的平等观和民主观念;第六条规定的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澄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原则,以及第八条确定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体现了科学执政、积极作为的现代政府理念。
然而,换一个角度看,《条例》的颁布和即将实施还具有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体现了我国新闻传播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一.《条例》保障了新闻媒体获得公共信息的法定权利。
我国《
宪法》规定了出版自由和国家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的义务,由《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具体的贯彻落实,形成我国新闻传播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法治,其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否具有民主、科学观念。我国新闻传播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部分,现在正处于不断的发展阶段。新闻传播法治的要害,就是国家是否能够保障新闻媒体合法、自由地传递信息,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政府信息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定形式的信息,它是新闻媒体的主要信息来源。在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政府新闻信息方面,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党政机关文件规定政府提供信息的义务,但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加以具体保障。虽然早在《条例》颁布之前,各地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报道的政府信息,如珠海、深圳、上海等市。但是,由于近年来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获取政府信息的难度和阻力不断加大,2003年以来情况尤其严重,暴力阻挠采访一时成为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最大难题。《条例》的颁行,将基本解决这方面无法可依的状态,为新闻媒体获得政府信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