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无讼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调解的传统,是中国独创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人视作“东方经验”。它克服了诉讼固有的种种弊端,在古代社会里发挥了缓和社会矛盾、防止当事人积怨、减轻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维护礼治和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等积极作用。
张晋藩先生指出,“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
法律虽为一剂猛药,但终究不是治本良方。诉讼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成本巨大,如果诉讼案件迅猛增长,会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案件大量积压。“诉讼爆炸”容易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从而破坏和谐、有序的理想社会状态。诉讼本身是一种激烈的对抗。以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判决往往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浅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加剧矛盾冲突,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用符合礼义,顺应人情的调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更易于人们接受。所以,道德上的说服和互谅互让就成为礼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优办法。
四、无讼对中国社会的消极影响
传统的诉讼观念诞生于礼治社会,它对现代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负面影响极为深广,主要体现在:
(一)无讼观念使百姓产生畏讼、厌讼的心理,以致冲淡了权利意识
厌讼在古代中国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全社会一种强大的心理惯性。百姓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缺乏有效保护,也就没有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自己权利的习惯。“无讼”表面上看来社会平静,稳定。实际上却由于社会纷争得不到诉讼中的公正审判而抑制人类个性的伸张,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扼杀创新精神,致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源泉干涸,枯竭。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活跃因素和决定力量,而逐利又是人的自然属性。人们因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不具有生产的积极性,就如同社会发展的引擎里缺少利益的燃料。这样一个虽有秩序但没有活力的社会无异于一潭死水。
(二)漠视程序的价值,压制司法程序的发展
无讼观念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最为直接,表现为司法低程序化,程序设置简略粗糙,得不到严格遵守。既然听讼的唯一目的是实现无讼,而非伸张正义,那么规定详尽的法律程序就全无用处,只会对调处息讼设置障碍。百姓们告状有程序的限制,但官吏们审理民事案件大多不按程序进行。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就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反而是要使当事人望公堂而生畏,司法程序充满了专横,野蛮的色彩,司法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更无从谈起。
倚重调处、轻视程序正义的结果是导致司法缺乏公正,当事人无诉讼权利可言,而制约程序的缺失所滋生的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则使民众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从根本上不利于法制的发展。
(三)导致“重刑轻民”和法律体系的畸形,进而阻碍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无讼”观念的影响之下,传统中国向来把民间的户婚田土等民事纠纷视为“蜗角蝇头”一般的琐事。国家漠视对私权利的保护,使得民事法律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长期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民事法规带有极强的刑事化色彩,成了刑法的附庸。
民法未能取得独立的地位,也便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更谈不到健全、完备和系统化。在“诸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的法律体制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私人领域都通过刑法加以调整,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然会阻碍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一角度看,无讼思想也是重农抑商政策的“帮凶”。
(四)奉行法律工具主义,不利于树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无讼”过分追求秩序,忽视正义,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统治者只是把法律当成维持秩序的驭民工具和暴力手段,并不是百姓实现正义的维权武器。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外来的强制力量,敬而远之,唯万不得已时才诉诸法律,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礼教远比成文法更具威信。受人治主义的影响,人们宁愿相信清官、信访,也不愿求助法院。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因为法治要求人依法、建立法的统治,社会关系主要由法来调整,但如果不树立起公民内心对法的信仰,这一切皆为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