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家族伦理基础上的,家是国的根本和基础单位,国是家的放大。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家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古代的政治是一种家长政治,中国旧有的伦理是一种家族伦理,而中国的法律正是反映家族伦理的法律。国家的皇帝实际上相当于一位大家长,担负着教育臣民的责任。汉语是全世界唯一把“国”和“家”组合成词的语言,可见,“家国一体”正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政治结构。
专制社会是家天下的局面,社稷乃一家一姓之社稷。皇帝习惯上把百姓称为子民,而封疆大吏则以一方父母自居,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手段同一家之长治理其家族的方术并无不同,都是运用一种普适性的渗透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和道德规范——礼。所谓的礼,实际上就是“亲亲、尊尊”之宗法体统。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者,乃恭奉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宗法伦理原则,其目的在于维系家族内部的道德秩序。尊尊者,乃尊敬位高权重者,最终目的是强调忠君,即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调整整个社会的统治关系,维持国中贵贱等级秩序。达到“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也”的价值目标。国家通过赋予家长维护家族秩序的权力以保障国家的稳定。家长享有管理、教育家庭成员的特权和职责。民谚曰:“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其实,族内事物更多是由“家法”来规范的,家规祖训对家族成员的约束力丝毫不亚于国家的成文法。家长、族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司法官。家庭内部的矛盾大部分是由家中辈分最长、威望最高和德行最厚的人仲裁的,很少有人把家中事诉至官府。甚至有很多大户人家把十年、百年无讼作为宣扬其门风良善的凭证,为专制国家省去了许多麻烦。
(三)儒家学说是无讼观念萌发的思想源流
儒家学说一直被中国历代帝王尊为正统思想,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的其他学派。统治者的实践证明儒家所倡导的礼治是最能符合统治要求的。我们可以想见,中国在世界上是较早进入封建社会的国家,却也是较晚摆脱封建社会的国家,究其何故,窃以为,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儒家思想的熏陶。
明确提出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儒家的先师孔子。国人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实际上是儒家“重义轻利”、“克己复礼”和“以德去刑”的思想的集中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重义轻利”,夸大了“利”同“义”的对立性并过分看重“义”的绝对性。为了伦理关系而牺牲个人的正当权利就是“义”。只有当利和义不发生冲突时,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等“私利”才可能得到保护。受这种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中国难以产生个人财产权利观念,而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看成贪欲横行、道德低下的表现。个人获得和被认可权利的前提是对一定社会义务的充分履行,立法的设计并不是从保护权利出发的,而是促使人们履行义务,以义务为本位。如明代王士晋的《宗祠条规》中的宣称的那样:“完赋税,无讼事,便是人间天堂”。百姓兢兢业业地为专制国家尽义务,而不去为自己的权利斗争,这才是统治者梦寐以求的清平世界。司法的任务和功能则是保护伦理秩序,而非救济受损的权利。
《论语·里仁》中说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认为君子是讲求义理的,而小人只晓得追求货利。“放于利而行,多怨。”而诉讼正缘于争财夺利,所以被指为小人之行,为君子所不齿。百姓一旦涉讼,被官府传唤,便被邻里所非议和小视。人们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所以不愿也不敢轻易走进衙门。重义轻利的主张具有规劝统治者推行“仁政”的目的,但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束缚劳动人民,避免他们为自己应得的权利进行斗争而毁损了统治秩序。人们也正是因为耻于言利而耻于言讼。
在儒家推崇的“五常”之中,“仁”居于首位。孔子对“仁”的内涵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仁者爱人,亲亲尊尊为仁,克己复礼为仁。可以说这三种解释不过是体现“仁”的本质和内核的三个侧面。一个人能否做到“仁”,关键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标准。用一个“克”字足以表现出中国人的欲念是受到压制的。儒家注重自身道德的修持,把修身看成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采取“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现“仁”的价值目标同样是要靠自身的,而不可以依赖他人。克己复礼的细目被孔子归纳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如此看来,每个人都负有不得违反礼的禁止性义务。诉讼可说是“非礼”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不会得到提倡。而发生“父子兄弟相讼”的行为更是严重违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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