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无讼观念;礼治;调处息讼;法治;和谐社会Keywords: The conception of no litigation Rule of Li To discourage lawsuit by mediation Rule of law Harmonious society
【全文】
引 言
诉讼法律意识是人们法律价值观念的重要表现,体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无讼是中国人传统的诉讼观念,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及行为方式之上,成为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机制,它不仅构成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未来走向也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正处在法律文化互动的时代,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和影响,发生冲击与碰撞、竞争与排斥、交流与沟通、渗透与融合。而舶来的西方法律观念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的实际。重新审视传统法文化,发掘本土资源,对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对无讼的传统观念作出扬弃,有助于构建当代法治的和谐社会。因此,对无讼观念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古代无讼思想的内涵及表现
(一)无讼的内涵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可见,诉讼源于争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就有纠纷,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但是与西方社会明显不同的是,中国人并不把诉讼当作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甚至尽可能地避免诉讼。自古以来,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没有好感。《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无论其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古人都将争讼看成一件不可轻为的凶险之事。“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即使通过诉讼得胜,也不值得让人敬佩。“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告诫人们,不可妄言兴讼,为讼不吉,应适可而止。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无讼的本质是对和谐秩序的崇拜。传统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正是《礼记·礼运》所描绘的美好世界。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这样的社会,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虽然中国从未出现过“大同”的景象,但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的表象,自然也为人们所想望。
儒家素来就有无讼的主张,首倡无讼的人当推孔子。孔子把“无讼”目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曾经明确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目的都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纠纷,使人们不再引发争讼。“无讼”正是听讼的目的。听讼的“讼”应当仅指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据就在于:为了维护根本的统治秩序,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传统社会的统治者总是鼓励告发而惩治知情不举、见知故纵或首匿者的。
孔子不提倡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认为让人们勉强服从法令,是下策,只能奏效于一时。实现无讼理想的最有效措施是道德的教化,而教化是有条件的,老百姓只有生活富足了,才会感恩戴德地接受君主的教化,所以“先富后教”是实现“无讼”的根本保障。这就要求统治者推行“省刑罚薄赋敛”的“仁政”。可是,统治者只会关注自己的统治利益,历史上有“爱人之仁”,以百姓福祉为念的皇帝本来就极为罕见。“先富后教”的愿望是要付出大量的努力方可实现的,所以急功近利的统治者会选择低成本的“治标”的办法,即消极处理讼案。在追求秩序的功利主义思想支配下,官府调处息讼只是“变了质”的半截子无讼。
明确提出无讼思想的是儒家学派,但“无讼”的境界原本不独为儒家所追求。实际上,法家和道家也以建立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为目标,在这一点上,二学派与儒家思想别无二致。虽然法家、道家未明言“无讼”的概念,但“无讼”境界又何尝不在他们的理想追求之中? 差异只在于各自的出发点与实现途径不同。如果将“讼”解释为“争”,则法家主张以成文法“定分止争”与道家的“无为”、“不争”就是他们各自实现“无讼”与和谐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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