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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3、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这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也就是说,对于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才能保证决定的合法性,并且必要时候,由有关政府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这里主要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很显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而相关法律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权利暂未作出规定。因此,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经过全体业主的授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但这时的诉讼主体仍是全体业主。
  (3)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委员会最基本的权利是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主要包括:协调和处理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选聘、解聘、改聘、续聘物业公司;审议权;监督权……同时履行的义务有:收集业主的意见,反馈信息;协调各类关系,配合管理;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监督。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现实中,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定,侵害业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业主有请求人们法院撤销这些不当决定的权利。当然,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要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住宅变经营用房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现实中,很多业主为了赚取商业利润,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是原本用语居住的房屋改为用于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商用,带来了许多弊端,危害极大。现《物权法》明确规定,首先“住宅”不得违反规定改为“商用”。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其次,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需要, “住宅”改“商”的,物权法对于住宅该为商用提供了法律路径指引。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其次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获得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制度决定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是对私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利害关系人首先是同一幢建筑物的业主,改商以后,可能增加楼面负载,也可能需要拆改给建筑物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其次住宅改商以后因为经营可能影响到的业主,因为商业活动会排放噪声、废水、垃圾等污染物,也可能增车辆容等影响社区秩序,因此物权法对此仍然作出了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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