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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二、业主之间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
  (一)何谓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旨在解决邻人关系和谐问题。而本文在此处所指的相邻关系特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实际上这也正是建立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是现代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是指一栋建筑物内或者一个小区内彼此邻近的房屋权利人之间的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一种平面与立体相互交错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由于高层建筑的飞速开发,相邻关系较之以往更为复杂。你遇到过在邻居装修过程中拆承重墙、改变结构,造成危险的情况吗?你有过由于破墙开店或者安装空调而引发邻里争执的时候吗?你有过对小区临街商铺经营产生的油烟、噪音难以忍受的时候吗?……这些状况相比每一个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都或多或少遇到过一些。面对这些相邻关系纠纷,在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时候,最好的解放方法当然是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定纷止争。
  (二)处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应该遵循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上述原则要求应当注意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相邻各方关系和谐,互相帮助,同时还要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据此以评判是非。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条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包括了两类:制定法和习惯。实际上,物权法并不是一部万能法,不能够面面俱到,因此物权法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也做出了规定,因此应该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例如,越界枝蔓上的果实自落于邻地上,该果实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通常法官都是以当地习惯作为判断的标准。当然,对于习惯的内容,应该由主张该习惯之人负举证责任。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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