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平台虽然没有卖给任何业主,但是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平台往往只有特定单元的业主能够实际使用或者方便使用,因此这些业主往往长期占据平台为自己私人使用,如堆放杂物、种植花草、晾嗮衣服等等,而物业管理公司又疏于管理,久而久之楼顶平台实际上成了私家场所,甚至不允许其他业主使用。这样一来,共有部分变成了专有部分,是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严重侵害。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也有一起类似的纠纷,二楼两户业主长期霸占一楼屋顶平台进行晾晒,种花、运动,但却不允许一楼的商铺搁置经营必备的空调机箱,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实际上,如屋顶平台等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应该在兼顾其他区分所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公用部分按照其用法予以使用,包括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业主可以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业主事先进行协商,让共有部分充分得到利用,而又不至于引起纠纷。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在《
物权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所有;另一种认为应该由业主与开发商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业主共有。后立法部门经过调查和研究,考虑到车库在结构和利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共用部分,且如果共有在实际中也很难操作,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最后规定为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同时,针对不少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而小区业主车库严重不足,只能占有共有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
物权法》也规定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然这里是指自用的需要,而不包括自营的需要,并且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另外,根据《
物权法》7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的车位、车库,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车库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业主也未意识到自己拥有这一方面的权益,导致这部分收费都被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今后,业主应该据此维护自己这部分应得收益。
而对于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
物权法》也是一样。因此,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