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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之所以要对专有部分和公用部分作出区分,主要是因为对于两者,业主所享有的权利是不相同的。对此《物权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而言,业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专有部分自由处分,如自己为居住、经营目的而占有使用,将其出租他人或者设定抵押,或者将其卖于他人。但业主在行使自己对专有部分的处分权时不是毫无限制的,必须以“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这样的限制包括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如装修房屋时不得在他人共有的房屋上打洞;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管理维护事务而进入专有部分时,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还要遵守业主公约的共同约定等。
  而对于公用部分,业主享有的是共有的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是指对公用部分的使用权、收益分享权、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同时对应的义务是,应当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如不得在楼道内晾嗮自己的衣服妨碍他人的通行;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公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由于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因此在实际中有的业主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物权法》第72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区分清楚专业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业务,一方面可以防止掉进开发商的陷阱,使自己购得的不动产和预期相同 。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往往承诺对底层的购买者赠送花园、绿地,对顶层的购买者赠送露台,很多购买者感觉很好,因此就决定购买。《物权法》的出台,宣告开发商的这些承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无效行为,开发商无权决定将其共有部分赠送给某一个业主所有。因此,今后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分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要听信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另一方面,业主也应该意识到在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能够避免与邻居发生纷纠。
  (二)楼顶平台如何使用
  《物权法》出台后,很多拥有花园和楼顶平台的业主很担心,不知道他们的花园和楼顶平台今后会被怎样处理,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今后能不能再单独享有其使用权?难道白花了几万元买了不属于自己的花园?如果该花园属于业主共有,他能否向开发商追讨赔偿?
  商品买卖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把房屋的平台计价出售,向部分购房者承诺其可以独立使用且可搭建屋顶平台,由此引发了业主之间的纷争。然而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楼顶平台应是属于住宅共用部分,因此应该属于整栋大楼的全体业主所共有。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屋顶平台不能买卖,产权登记机关也不应办理屋顶的产权登记。如果开发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少部分业主,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屋顶平台的共有使用权,引发业主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会产生物业管理、公共部位维修和收益矛盾。因此,在购买房屋时,我们必须明确:屋顶平台是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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